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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衝突期間,一名警長被人咬斷一節無名指。涉事的香港大學畢業生杜啟華,經審訊後被裁定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而傷人4罪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今天(15日)判刑,判他監禁5年6個月。法官直斥被告行為兇殘,不但對警長造成極大傷害,更致對方有後遺創傷,罪責屬同類案件較嚴重,就該罪判囚4年5個月。其餘3罪則各判2月半至16個月不等,部分刑期不能分期執行,故整體刑期為監禁5年半。
24歲被告杜啟華,畢業於港大食物及營養科學系,現報稱法律行政文員。他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的扶手電梯上向L3樓層中庭投擲一把雨傘;用雨傘襲擊警員葉卓軒的背部及後頸;用雨傘襲擊警員梁子健,使他的右手無名指遠端指骨骨折;及咬斷警長梁啟業的右手無名指的前端,造成他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於案發時連續襲擊3名警察,他先用雨傘偷襲警員葉卓軒的頭部;再將另一名警員梁子健推倒在地,用雨傘多次擊打對方的手部,使其無名指骨折;最後他被警長梁啟業制服時,將對方誤伸進其口內的無名指咬斷。首兩次襲擊中,警員事前均沒有接觸被告,更無互起衝突,僅因警察身份便遭被告襲擊。
至於咬斷警長手指一事,雖然被告不是主動去咬,而是在警長誤將手指伸進他的口內,才大力咬噬。惟考慮警長受到的傷害及後遺創傷,即警長接受手術時,要用鋼針接駁斷指,其痛楚可見一斑,至今手指康復得7成,發力減半,時有刺痛感,故使罪責屬故同類案件較嚴重。並且強調,量刑時考慮的懲罰、阻嚇及撫平事主傷痛因素,會優先於被告的更生。被告連續干犯4罪,每犯一罪會使整體刑罰上升,故不能以短時間內犯案,就要求同期執行。惟考慮被告有正面良好品格可作減刑因素,最終就4罪共判罰被告監禁5年半。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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