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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前副省長、省公安廳前廳長劉新雲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周四(6日)在河北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劉新雲被控受賄約1,333萬元人民幣(約1,652萬港元)及濫用職權,他當庭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將擇期宣判。
檢方指控,劉新雲在1998年至2021年間,利用擔任山東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菏澤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長,濟南市公安局長,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衞局長,山西省副省長、省公安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子女入學、案件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在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劉新雲擔任山西省副省長、省公安廳長期間,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違背信息化技術發展和項目建設規律,在山西省公安執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等信息化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相關證據,劉新雲及其辯護律師進行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意見。劉新雲在最後陳述階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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