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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涉2019年尖沙咀暴動 官斥案情嚴重 8被告分別判囚最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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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3-5 23:16: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10名男女涉於2019年在尖沙咀一帶參與暴動而被捕,他們早前於區院否認一項暴動罪,經受審後,法官游德康早前裁定其中9人罪成。而其中8人則於今日(5日)在區院判刑,法官斥當日暴動人士圍堵及攻擊警署,行為已超越訴求的界線,已是挑戰警員的執法行動,間接挑戰法治,案情嚴重,考慮後將8人分別判囚3年6個月至3年9個月。

5男5女被告依次是劉維穎(19歲,女)、郭嘉輝(22歲)、張文俊(17歲)、梁卓華(20歲,女)、黃奕瑋(19歲)、梁俊偉(25歲)、吳紹勤(27歲)、韋婷婷(25歲,女)、卓麗馨(24歲,女)及潘慧雯(41歲,女),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他人參與暴動。辯方將會爭議暴動有否發生、暴動發生的位置及被告是否參與其中。除梁俊偉脫罪外,其他被告均罪成。各男被告因懲教檢疫措施,未能到庭,而被告郭嘉輝不希望在缺席下處理其判刑,故他的判刑押後4月12日處理。

法官判刑時指雖案中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有直接的暴力行為,或預謀犯事,但認為各人亦是事先裝備好才到到達現場。當日參與人數逾千,大部分人更配有頭盔等裝備,以欲逃避刑責等,規模不少。且當有人向警署投擲兩枚汽油彈,使有警員受傷,且他們圍堵警署,令警員須要為保衛警署而撤回巡邏警員,使公眾安全及秩序受很大影響,這種攻擊及圍堵警署的行為,已超越訴求的界線,乃是挑戰警員的執法行動,間接挑戰法治,或令司法基石受動搖,後果不堪設想,故以警署為目標亦是本案嚴重之處。法官考慮各人沒有在事件干犯其他罪行等,將被告梁卓華、黃奕瑋及卓麗馨判囚3年9個月。至於被告劉維穎、張文俊、吳紹勤、韋婷婷及潘慧雯,法官考慮個別被告的年紀、或努力進修、或曾幫助有需要人士,及有被告的年幼子女因而造成打擊等,對他們酎情減刑3個月,將他們判囚3年6個月。

案件編號:DCCC 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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