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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科技園使用工業邨地段 黎智英囚5年9個月 黃偉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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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2-10 23:45: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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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黎智英與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隱瞞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違反租契使用價值5.16億港元將軍澳工業邨地段,令與黎智英相關的公司獲得租金利益,2人因而被控欺詐罪。案件早前在區院經審訊後,黎、黃二人同被裁定罪成,並於上月進行求情後,案件押後至今早(10日)作出判刑。黎智英被判囚5年9個月、罰款200萬港元及被頒令取消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另黃則被判囚21個月。法官陳廣池指黎濫用傳媒形象作為「保護傘」,使科技園及執法機構不敢貿然行事,為案中加重刑責因素;另法官雖接納黃沒有個人得益,但他作為涉案公司行政部主管,聽取上司及黎的指示行事,可謂是助紂為虐執行詐騙行為。運載黎智英的囚車於今午約1時離開法院,現場有大批警員荷槍實彈戒備。

本案被告依次是黎智英(75歲)和黃偉強(61歲),兩人被控一項欺詐罪,黎則再獨自面對多一項欺詐罪,控罪指兩人分別於1998年至2020年間,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非按照租契附表等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法官判刑時提及,黎就早前數宗涉及未經批准集結而共被判囚20個月,他已服畢有關刑期,並正就兩宗案提出上訴。

法官判刑指本案犯手法雖不複雜,但涉及多人參與,可謂是明目張膽地犯案,令科技園政策措施受到打擊,濫用政府批出的土地,令承租人自肥。法官指黎並沒有任何求情陳詞或求情信,而黎在背景報告中重申自己只是董事局主席及董事,並不是處理租契的角色,事件應歸咎於總營運總裁,並指其定罪會打擊香港營商環境及損害作為財務中心的聲譽,而他又認為一些美國官員等的譴責言論是不請自來且毫無用處,他對此只能泰然處之,他亦重申自己並非政治人物及沒有參與任何政黨,及指自己沒有做錯,卻對家人受壓感歉疚。惟法官認為黎在案中有其重要角色,或黎需日理萬機,但不應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否則簽署承諾或法定聲明等的措施便形同虛設。法官續指案中有6項加刑因素,包括案發橫跨約17年,且佔用處所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力高)在雙方簽訂正式租契前已進駐涉案處所;力高使用涉案處所,不但租金可得優惠,亦保障免被迫遷等無形利益;稅務安排上可享優惠;黎利用傳媒機構作為保護罩行事,令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涉及多人犯事,屬有計劃、有組織的年代久遠欺詐行為;承租人並沒把力高放在公司大堂水牌位置,亦沒有告知科技園的巡查人員,使其未被發現。法官考慮後,將黎判囚5年9個月,並據有關條例下令取消黎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及在計算相關租金差額得益後,令黎罰款200萬,並須於3個月內支付,否則加監12個月。

至於黃偉強,法官指黃身為行政主管,對涉案處所很多事均親力親為及高度參與,對於力高的搬遷亦有參與其中,認為此並非單一事件。而黃並沒有悔意,他認為「這是上司的錯」,而非其責任。法官指雖黃角色並非最重,但仍是欺詐行為的一分子,而其個人情況縱然令人對他有不少同情及感慨,但法庭須平衡公眾利益,量刑時亦要反映案件嚴重情,並以示懲罰及阻嚇,考慮後判黃21個月。

法官判刑後提及科技園作為政府土地政策執行者,理應善用法例賦予的權利打擊違規者,惟科技園在本案中卻「反主為客」,讓承租人職員主導巡查,輕易接受職員所言,不盡不實地撰寫巡查報告,認為他們「以和為貴」的態度有其改善的地方。法官又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高官權貴亦須守同一套法律,黎掌握作為第4權的傳媒機構,不代表他不會犯法,對他作出檢控亦非攻擊新聞自由。法官強調本案純然是一宗簡單的欺詐案件,不應被扣上政治帽子,對控辯雙方均不公平。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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