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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煙草專賣局前黨組成員潘家華涉受賄逾1,698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964萬港元),案件周二(4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潘家華受賄罪成,判囚11年和罰款150萬元(約174萬港元)。
法院審理查明,潘家華在2006年至2020年利用擔任中央紀委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設備採購和生產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
法院認為潘家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將對其扣查在案的受賄所得及產生的利息等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並作出上述判決。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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