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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08年在立法會資訊科技功能組別選舉落敗的莫乃光,指當選的對手譚偉豪宣布參選前透過電視節目宣傳,卻未有將22萬元製作費列入選舉開支,莫先後在高院和上訴庭敗訴後,日前再被終院駁回上訴,終院同時為選舉開支列出五大定義,認為以免候選人誤墮法網,有關定義愈清晰愈好。
宣布參選後活動方納開支5名終審法官昨一致裁定莫乃光敗訴。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出,法例訂明候選人在選舉期間或公開宣布參選後,為特定選舉所舉辦的活動,藉以宣傳自己或貶低對手,才算選舉開支。
馬官指出,現實上有不少人只是藉舉辦活動提升個人知名度,或測試自己在選舉的勝算,若籠統地把所有宣傳活動視為選舉宣傳,明顯並非法例原有目的,故釐定何謂選舉開支時,不能擴闊定義。
非常任法官烈顯倫在判辭亦提及,選舉開支的定義仍存灰色地帶,而此灰色地帶能阻嚇最終會成為候選人的人士在選舉前冒險作奢侈個人宣傳。
【案件編號︰FACV2/12】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672496/1.html
都再選,嘈來有咩用{:as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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