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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年輕女警與同志愛人共賦同居,因情海翻波,動粗兼「要生要死」企圖箍煲,女警早前原被裁定襲擊及恐嚇罪成判囚28天,她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昨判她上訴得直,指原審時代表她的大律師嚴重失職,未有向客戶索取適當的指示,令女警不公平受審。
大狀否認非禮 稱考慮控誹謗原審時代表上訴人李淑妍(26歲)的大律師鄭紀天,在上訴聆訊時被指與李的胞姊李淑雯商討案件時非禮對方。
鄭紀天昨回應本報查詢時稱未細閱判辭,不回應法庭批評,但尊重裁決,又稱他一向相約客戶和負責案件的律師在辦公室討論案件,重申不知道李淑雯會在他和朋友的聚會中突然出現,稍後會考慮是否民事控告李淑雯誹謗。
無舉重要證供 足左右裁決暫委法官彭寶琴昨頒下判辭,指李氏姊妹多番提及上訴人的陳姓女友、即本案事主,曾多次揚言要令上訴人丟飯碗,但鄭與師爺彭沛霖卻沒有重視。李氏姊妹至少3次當面提及,女事主於2010年11月22日報案當晚,曾向李淑雯說「一定要你阿妹無咗份工,佢有做過,無做過嘅嘢,我都會講」。上訴人發給鄭紀天的手稿和短訊亦顯示「(事主)要令我無咗份工,有乜居心,因愛成恨」,惟鄭未就短訊內容索取指示並舉證。
彭官認為,看短訊內容,加上事主於2010年7月首次受襲但4個月後才報警,足以支持事主難造指控圖令上訴人丟失工作的說法,假如原審裁判官得悉短訊內容,對裁決或有不同看法。
此外,控方原指2010年11月21日凌晨上訴人於酒吧後樓梯襲擊事主,同日早上二人在住所因爭執而報警,但事主並沒向警察提及早前遇襲,但翌日往警署一次過報稱,在4個月內兩度被襲。彭官認為案件涉及事主證供的可信性,但鄭未就此索取指示。彭官決定撤銷上訴人的定罪及刑罰,並指事發已近兩年,涉輕微暴力且為感情糾紛,毋須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HCMA4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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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狀嚴重失職,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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