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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制定了聯合履行機制(JI)、清潔發展機制(CDM)和國際排放貿易機制(ET)3個碳減排機制。
JI機制: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級合作實現的減排單位可以轉讓給另一發達國家締約方,同時在轉讓方的數量配額上扣減相應的額度。
CDM機制:發達締約國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與發展中締約國開展項目級合作,通過項目實現“經核證的減排量”。它是一種“雙贏”的機制:發展中國家通過合作可以獲得資金和技術,有助於實現可持續發展,而發達國家可以大幅降低實現減排所需的費用。
ET機制:一個發達國家,將其超額完成減排義務而剩余的指標,以貿易的方式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同時從轉讓方的允許排放限額上扣減相應的轉讓額度。
這3種機制的共同特點是實現“境外減排”,即不在本國境內完成減排任務。它們一是使減排值量化,二是允許買賣和交易減排指標,三是引導企業通過交易降低減排的成本。其中,CDM機制是唯一包括發達國家(買方)和發展中國家(賣方)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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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監督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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