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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Sophos報告:美國聯邦政府擴大網路竊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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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 18:54:02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日經BP社報導】無論誰發送了即時消息(IM),或是在Facebook和Google+上發表了什麼,美國的犯罪監察部門無需經過用戶許可、無需搜查令,就可以即時進行跟蹤。Sophos的部落格中也介紹了這一情況,內容如下。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表示,聯邦探員對市民網上活動的即時監控有增加的趨勢。ACLU根據《資訊自由法》(FOIA: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提請公開美國警察機構對美國國民網上交流進行監控的相關資訊,並從美國司法部(DOJ)拿到了相關文件。從文件來看,政府部門對網路的監控正在大幅增加,有的監控並沒有辦理搜查令和司法手續。

  在過去的5年,「陷阱追蹤(Trap And Trace)」和「電子記錄器(Pen Register)」這兩種監控手段的使用量急劇上升。陷阱追蹤設備是用來對通信來源進行追蹤,電子記錄器則是通過記錄用戶撥打電話的日期、時間等來追蹤通信的去向。用來竊聽電話的陷阱追蹤設備和電子記錄器的訂購量已經從2009年的23,535台增加到了2011年的37,616台,增幅達到了60%。與此同時,跟蹤對象也從大約1.5萬人增加到了4.5萬人,增加到了原來的3倍。

  在同一時期,對電子郵件和網路數據這些電子通信方式進行竊聽的請求也急劇上升。例如,利用陷阱追蹤監控電子數據的請求在2009年僅為100多件,到2011年已經增加到了800件。

陷阱追蹤與電子記錄器追蹤的請求件數變化


  在過去,此類竊聽工具大都是安裝在電話線路中的記錄通話雙方電話號碼的物理裝置,而現如今,記錄這些資訊已經無需使用特殊的裝置,攔截功能都內置在了電話公司呼叫路由器的硬體中。

  美國法院把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以及發信人、網路聊天記錄等數據視為「非內容」資訊,認為此類資訊不適用於憲法修正案第4條中規定的「禁止非法搜查及扣押」。因此,對這些數據的監控無需申請搜查令。警察在進行陷阱追蹤和電子記錄器追蹤時,只需對法官說「這些資訊與正在進行的刑事調查有關」,取得法官的認可即可。

  由於美國司法部沒有按照規定每年向國會提交監控統計數據,ACLU于2012年5月將司法部告上了法庭。ACLU主張,應該制定法律,要求政府公開竊聽活動的資訊,並定期更新數據。ACLU還表示,法院應該重新審視1979年的規定,該規定為陷阱追蹤和電子記錄器追蹤設定的法律標準比傳統的電話竊聽還要低。

http://big5.nikkeibp.com.cn/news/mobi/63114-20121011.html?ref=ML

事情只是冰山一角.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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