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48549|回覆: 1
打印 上一篇 下一篇

[法庭新聞] 聯名置業 分手女友供款8萬索40萬

[複製鏈接]
字體大小: 正常 放大

3萬

主題

12

好友

3萬

積分

公民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3-1-20 20:53:51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明報專訊】「廿四孝」父親見兒子擬與女友結婚,遂一擲過百萬元替兒子為買樓首期,再加4期的按揭供款,單位則由父子及未來媳婦3人聯名持有。惟兩年之後,兒子與女友分手,父子一方原希望給回女方近8萬元供款以取回其業權,但女方開價40萬元。這個60多歲的退休洋服師傅向本報記者嘆道﹕「(40萬)都不知點計出來,住屋交租都要錢㗎?」他已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有關物業由他持有。


父付百萬首期 入稟追業權

原訴人丁兆祥,被告分別為兒子丁俊維及兒子的前女友蔡旻諼。本報記者昨日到訪丁父,他表示已退休多年,本是與幼子丁俊雄同住,但其後兒子與女友拍拖並想置業,他便將自己的儲蓄老本百多萬元拿出來支持兒子。

對於蔡女突然要求取得40萬元才願交回業權,丁父十分不滿,直指蔡女「貪心」。丁父稱單位現由兒子自住,不計劃出售,「大嗱嗱40萬我點攞出來?」

入稟狀指,丁俊雄與蔡女於2007年因在同一公司工作認識,其後成為情侶,2008年底開始同居。至2010年4月,丁俊雄向原訴稱打算和女友結婚但沒錢置業,原訴人遂答應支持。同月11日,原訴及兩名被告一同與物業代理簽訂樓宇買賣協議,以235萬元購入將軍澳新都城II期的一個單位。原訴人支付了合共107萬元的首期、律師費、印花稅,甚至首4期的按揭供款,物業由丁氏父子及蔡女聯名持有。


2010年買入  升價約七成

入稟狀強調,原訴當時因認定兒子與女友將會結婚,才會對他們作出如此資助。根據地產代理的資料,涉案單位建築面積500多平方呎,現時類似單位叫價升至逾400萬元。

入稟狀續指,原訴當時與丁俊維及蔡女協議,第四期按揭供款之後的供款將由二人負責,而他們亦於2010年10月遷入單位。至去年,丁俊維及蔡女的關係開始惡化,並於同年5月分手,蔡女亦遷離有關物業。丁父得悉兒子與蔡女分手後,要求蔡女交還業權,惟蔡女稱自己亦有份支付按揭,要求丁先還給她有關款項。交涉後,雙方達成協議,原訴人承諾向蔡女支付7.9萬元。

原訴隨即找律師草擬有關業權及按揭轉讓文件,但其後蔡女不肯於文件簽名,同年7月更向原訴發出律師信,要求他一筆過支付40萬元及相關的交易費用後,才肯交還業權。丁父日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涉案物業由原訴擁有,以及頒令丁俊雄及蔡女於該物業的一切權益均屬原訴授予。

【案件編號:HCA118/13】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120/-2-2876275/1.html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3萬

主題

12

好友

3萬

積分

公民

2#
發表於 2013-1-20 20:54:43 |只看該作者
【明報專訊】律師黃國桐表示,長命契(joint tenancy)當中的業權人,最遲去世者便可自動擁有全部業權,否則理論上各人業權均等。他說,案中的父親表示負責大筆首期按揭,明顯是希望法庭接納其子及女方只是以信託形式代他持有物業,他才是唯一業權人。相反,女方亦可稱業權屬饋贈作抗辯,法庭屆時將會考慮各人供款額、簽約時心理狀况等,以決定業權分配。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120/-2-2876274/1.html

分手費{:shock:}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回覆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發表回應 登錄 | 免費註冊

GMT+8, 2024-11-22 19:03

© 2015 SSKY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