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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例規定代言人須曾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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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14 21:48:23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明報專訊】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將打擊「隱秘式宣傳」,無用過產品的代言人將不可以聲稱產品功效好,在報章扮報道的廣告亦要明確標示「廣告」,否則可觸犯新例。正為健康產品代言的電台主持及藝人森美表示,任代言人前會先試用產品,但如有長期承諾的廣告則難以持續監察。


據《條例》執法指引,商品代言人稱產品功效好,須真正購買或使用過相關產品,否則可能干犯「虛假商品說明」罪行。


禁聘「網絡打手」

另外,商戶以報道形式在報章、雜誌刊登廣告,若未能明確表示屬於廣告宣傳,包括展示方式與刊物其餘部分難以區分,其「商業用意」可能不夠明顯;同時,商戶亦不可利用假名或外聘「網絡打手」,在互聯網發表促銷或抹黑競爭對手的意見,否則上述兩種手法均可構成「誤導性遺漏」。


森美:曾用產品 難長遠監察

代言「維特健靈」健康食品的森美,自言一直有使用代言的產品,並認同藝人要有專業操守,向商戶了解及使用有關產品,確認其功效以保障消費者。但他指部分廣告有長期承諾,代言人難以長遠監察。「維特健靈」則表示,會確保代言人曾使用產品,目前的宣傳做法無違法,未有打算更改。


香港零售管理協會主席麥瑞琼提醒業界,須留意使用代言人的宣傳手法,例如宣傳護膚品的功效,若代言人未有親身使用,就不得出現「某某用完就容光煥發」等字眼,或只能提及產品可帶來什麼效用。


商戶違例    代言人打手無事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商戶若干犯相關條例,代言人及「打手」僅屬受僱,毋須被控,而讀者不是因廣告而購買刊物,即使刊物有違法的「報道式廣告」,刊物應不受影響。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713/-3-3016079/1.html

如何介定促銷或抹黑競爭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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