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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全球首例 比利時准幼童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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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5 23:47:00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3宗教罕有發聯合聲明譴責

【明報專訊】比利時國會周四(13日)通過涵蓋兒童的安樂死新法例,成為全球首個容許任何年齡人士安樂死的國家。宗教界及保守派大力反對,有民眾炮轟支持法例的議員是「殺人兇手」,該國三大宗教的領袖罕有發聯合聲明遣責。反對的議員質疑法例要求安樂死的未成年人須擁有「辨識能力」的概念含糊,難以界定。支持的議員則稱,病童心理年齡較真實年齡成熟,能夠理解安樂死的意義,不應剝奪其自決權利。

規定提出者具「辨識能力」

比利時2002年通過成年人安樂死合法化。此後有議員推動修例,要求將安樂死的權利擴展至未成年人。去年10月民調顯示,多達73%國民支持有關修訂。參議院去年12月以大比數通過新法例,設定多項行使安樂死的要求(見表)。眾議院周四亦以86票贊成、44票反對、12票棄權通過法例,待國王簽署便會生效。

新法例中就未成年人「辨識能力」的規定成爭議焦點。約160名兒科醫生曾聯署,稱現時並無客觀方法判斷兒童是否擁有辨識能力,立法依據不足,要求參議院押後表決。兒科醫生貝拉埃爾(Van Berlaer)指出,患有重病或絕症的兒童大多會快速變得成熟,甚至較同齡健康者更能反思生命。不過他指出,只要仍有治療方法,病人便不能要求安樂死,相信只有極少數未成年人獲准安樂死。另一兒科醫生厄韋爾(Feike van den Oever)稱,即使病童顯得成熟,也不代表他們足夠了解安樂死後果。

兒科醫生﹕重症童較成熟

病人權益組織行政總監馬克(Rita Marker)則認為,不應剝奪兒童自決權利。「緩和鎮靜治療」(palliative sedation)專家洛爾尼奧爾(Dominique Lossignol)指出,現有醫療技術無法完全控制和紓緩病者的心理或生理痛苦,因此他在人道立場上支持安樂死。

眾議院就新法例展開辯論時,基督教民主黨議員貝克(Sonja Becq)指出,未成年人的「辨識能力」是含糊概念,醫生難以判斷。其黨友烏夫(Els Van Hoof)亦稱,現時法律未賦予未成年者決定婚姻等重要事項的權利,他們亦被視為無行為能力者,毋須負刑責,但新法例卻讓無力了解行為後果的未成年人自決生死,並不合理。

反對議員﹕違背現行法律

支持法例的議員巴凱蘭(Daniel Bacquelaine)則認為,兒童的法定年齡與心智年齡並不同,不應為安樂死適用年齡設限。議員科特爾(Carina Van Cauter)稱,新法例有明確規限,足以避免幼童或心智未成熟青少年濫用安樂死。推動成年人安樂死合法化的議員馬烏(Philippe Mahoux)形容安樂死是「人道的終極形式」,支持設立法律框架,讓醫護人員助病童以死解脫。

有旁聽民眾得悉結果後以法語高呼「殺人兇手」。當地天主教、伊斯蘭教及猶太教領袖在表決前罕有發表聯合聲明,譴責有關法例。樞機主教萊昂納爾(Andre-Joseph Leonard)憂慮,法例將為殘障者、失智患者、精神病患及其他厭世者開啟安樂死大門,導致生命遭輕視。

比利時2012年共有1432宗安樂死個案,佔整體死亡率2%。去年一名變性手術失敗的女子以心理受創為由安樂死,惹來輿論質疑該國規限過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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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7 00:01:35 |只看該作者
反對母親心聲﹕支援病童父母更重要

【明報專訊】同樣身為人母,伊翁娜(Iwona)反對立法准許兒童安樂死。她認為議員應聚焦的是如何為末期病童家庭提供更多支援,「若有足夠支援,沒有父母會考慮安樂死」。

伊翁娜的女兒伊莎貝拉患有神經系統遺傳疾病「亨廷頓舞蹈症」(Huntington's disease),18歲時病情惡化至晚期,已不能自主進食及走路,說話困難,但仍有思考能力。

護士:從未見孩子求死

有一次,伊翁娜用最淺白語言向女兒解釋:「安樂死指的是你不舒服,很不快樂而不想留下,想離開去上帝那裏。但若你離開,將是永遠離開。你認為這好不好?」伊莎貝拉用微弱聲言答:「這不好。」

專職兒童善終服務的護士索尼婭(Sonja Develter)憂慮,病童會在受影響下,不想再成家庭負累而選擇安樂死。她表示,在曾照顧的200名孩子之中,沒有人要求快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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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6 23:58:42 |只看該作者
支持母親心聲﹕沒必要讓孩子痛苦死去

【明報專訊】住在安特衛普的范羅伊太太(Linda van Roy)2011年眼白白看着10個月大女兒在痛苦中緩慢死去,她希望用親身經歷告訴世人:沒必要讓無藥可治的嬰孩這樣死去,父母也沒必要看見這痛苦情况。

2011年,范羅伊太太的女兒埃拉6個月大時被診斷患上罕有的「克拉伯病」(Krabbe disease),這種不治的遺傳疾病會破壞神經系統。埃拉後期病重時顎骨不受控制,口部長期張開,要插胃喉輸液。為了減輕她的疼痛,醫生先是處方安眠藥,其後是嗎啡。

半歲女打嗎啡紓痛楚

范羅伊太太說:「你是在照料一具活着的身體,而不再是一個孩子。」

2011年11月15日,她選擇停止餵食、只給鎮靜藥物的「緩和鎮靜治療」(palliative sedation),以求讓埃拉走得不太痛苦,不料拖了數日之久。她說:「過程太長了,她死時只剩皮包骨。在她臨終時,臉上又浮現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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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6 23:56:46 |只看該作者
比利時兒童安樂死條件

【明報專訊】不治之症

提出安樂死的兒童須為不治之症末期患者,可能在短期內死亡,同時遭受持續且無法忍受的痛苦,診斷結果須經主診醫生同意,並須徵詢外部專家意見

識別能力
精神科醫生或心理學家須面見病童,判定該童是否有「識別能力」,自知在做什麼,然後寫下書面證明

家長同意
主診醫生須和兒童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會面,通知他們諮詢結果,並確保他們同意孩子的要求

書面證明
經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兒童安樂死要求,須以書面方式交代

情感支援
若孩童和家人要求心理輔導,必須提供

兩種死法
有經驗比利時醫生稱,施行安樂死有兩種方法,一是患者喝下含鎮靜劑巴比妥鹽(barbiturate)糖漿,另一是注射藥物入靜脈,兩種方法都會讓患者在幾分鐘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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