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262|回覆: 0
打印 上一篇 下一篇

[新聞報道] 通訊辦逐點反駁王維基 各界意見不一

[複製鏈接]
字體大小: 正常 放大

1萬

主題

44

好友

1萬

積分

公民

律   師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4-3-12 06:42:00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通訊局.jpg


香港電視網絡主席王維基昨引述政府文件,質疑港府「搬龍門」刻意針對港視,包括要求流動電視有五成覆蓋率,但又不可有超過五千個指明處所觀眾;以及為何通訊辦當年無質疑中移動子公司違法,現在卻警告港視違規。通訊辦深夜發表聲明逐點反駁,強調五成覆蓋率是指流動電視服務,與港視計劃提供的「入屋」電視廣播不同;再者中移動子公司當年根本沒有多達五千個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接收,因而沒有違法,通訊辦自然毋須執法。


轉傳送標準須受規管

通訊辦發言人指出,港視向當局表示擬轉換其傳送標準,由多媒體廣播標準(CMMB)轉至數碼地面多媒體廣播(DTMB)制式,即本地免費電視牌照持有人(亞洲電視與無線電視)現時所採用的相同標準,有關轉變會令本港逾五千個指明處所的觀眾接收到其流動電視服務,因此須受《廣播條例》規管。

至於王維基質疑,前電訊管理局局長已批准城市電訊(香港)有限公司(即港視前身),可按其建議採用DTMB標準以提供流動電視服務,通訊辦相信,港視所指的,乃由當時的電訊管理局局長於一○年二月,因應拍賣用以提供流動電視服務的無線電頻譜所進行的資格審查,該資格審查的目的,是確定最終可參與頻譜拍賣的合資格競投人;前電訊管理局局長當年並沒有就參與競投申請人所建議的服務或傳送標準作任何審核,更遑論作出批准。

通訊辦又指,前電訊管理局局長已於同年二月二十六日發出的合資格競投人公告中清楚指出,頻譜競投及將發給成功競投人的牌照,不應被理解為授權該成功競投人可提供任何受其他條例規管的服務。


各界對事件各有看法

法律界對事件看法分歧。律師梁永鏗表示,如果流動電視接收器可在家中使用,則與收費電視安裝的機頂盒分別不大,「點解可以唔受任何規管?」不過,律師黃國桐則指出,觀眾以什麼方法接收流動電視,並不受港視控制,科技日新月異,法律條文未及時更新,與港視無關,認為政府不應突然作出監管。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指出,王維基自認早於上月中已就有關問題與通訊辦有書信來往,令人質疑港視想「搵方法繞過條例」,最後「此路不通」及因事件曝光,才於昨日發出通告通知股民,認為證監會應研究港視有否作出失實聲明或故意隱瞞業務上的困難,如涉及明知業務有困難而隱瞞公眾,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

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認為,現時當局並非「搬龍門」,而是港視要提供的服務,同時受到另一項廣播條例的規管。

港大電機電子工程學系教授張星煒表示,CMMB傳播制式是專為流動電視設計; DTMB制式於定點接收效果極好,惟在手機移動期間接收時很差。他估計,港視當初購買流動電視頻譜,已打算將傳播訊號直接「入屋」。

富昌證券研究部總監連敬涵指,港視去年宣布今年七月開台後股價由二點三元炒至超過四元,昨停牌前報三元,料受到有關負面消息影響,港視今日復牌後會急瀉至二點五元甚至更低,形容港視現已屬高危股,小股民不宜沾手。港視在美國預託證券報價,早段果然低見約二點五元,較香港停牌前跌逾一成六。

太陽報 / 信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發表回應 登錄 | 免費註冊

GMT+8, 2024-11-18 16:50

© 2015 SSKY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