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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重申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促依《憲法》《基本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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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6 22:08:29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大會三次會議昨於北京開幕,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發表新一份政府工作報告,在港澳部分首次提及要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又重提去年在報告中隻字不提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等關鍵字眼。多名資深親中人士均認為,李克強重提「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旨在針對鼓吹「港獨」主張,及發起一連串反水貨客示威的團體,認為他們的行為違背「一國兩制」方針,有泛民議員則稱中央此舉是重視港人感受的表現。

李克強於去年總理工作報告中,重申中央將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未有提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字眼,是自二○○四年以來首次,有京官及親中人士事後澄清「一國兩制」已包含「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概念,着外界毋須過分解讀。

「促進和諧」 保港澳繁榮

事隔一年後,李克強發表新一份政府工作報告,在中央會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外,重提「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等去年消失的字眼,並首次提到要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全力支持港澳特首及政府依法施政,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促進和諧,加強內地與港澳各領域交流合作,繼續發揮港澳在國家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特殊作用,其中「促進和諧」四個字,有別於去年佔領行動未發生前使用的「維護社會和諧」。李克強重申,堅信有中央政府一以貫之的大力支持,不斷提升自身競爭力,港澳一定能夠保持繁榮穩定。

對於總理工作報告首次提到香港要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分析,李克強的言論針對「港獨」主張,批評有人將香港從獨立政治實體的角度出發,不尊重中央權力和中國《憲法》。他又認為,李克強另一層意思是要求港人在處理香港問題時,要承認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並應尊重中國《憲法》。

言論被指針對港獨勢力

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亦指,李克強在工作報告中提出香港依照《憲法》辦事,旨在提醒港人有關中國《憲法》的重要性。她又指,部分人不斷推動「港獨」主張,認為國家不會容許此事發生,呼籲有關人士好好反省。

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認為,李克強重提「港人治港」等字眼是重返正軌,反映中央重視港人感受,又指報告首次提到要嚴格依照《憲法》非針對佔領行動,因佔領行動並不涉及違憲,而大部分《憲法》亦不適用於香港特區。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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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6 22:09:41 |只看該作者
《基本法》根據《憲法》31條制訂

【本報訊】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於一九八二年十二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先後四次引入不同的修正案。本港九七年回歸後實施的《基本法》就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制訂。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一九四九年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共同綱領》在當時起了臨時的作用。五四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通過修改後的第二部及第三部《憲法》分別於七五年及七八年頒布。現行的《憲法》則是於八二年通過,其後於八八年、九三年、九九年及○四年引入修正案。

人大以法律規定特區制度

《憲法》有序言及四大章節,四個章節分別是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及國旗、國歌、國徽、首都,合共一百三十八條條文。《憲法》第三十一條列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根據《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包括《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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