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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健鋒稱,香港要否為「禁蒙面」立法,主動權在政府手中。
【星島日報報道】年初一、二的旺角暴亂,多名示威者戴上口罩,甚至V煞面具,令警方難以舉證檢控,議員提出訂立《禁蒙面法》,針對有關情況。經民聯立法會議員兼行政會議成員林健鋒,去信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他指對方回覆時表示,如立例禁止市民在示威中蒙面,並在示威期間被攝錄,亦獲《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豁免。林健鋒表示,香港要否為「禁蒙面」立法,主動權在政府手中,但認為社會可理性討論。
林健鋒指,農曆新年暴亂期間,自己身在日本,為了解香港情況,與政府各級官員保持聯絡,「那張電話費就貴囉」。為針對有示威者蒙面以避過檢控,他在二月的政制事務委員會上,已向黃繼兒查詢,立例規定在示威期間禁止蒙面,是否不受《私隱條例》規管,當時黃繼兒已表明不受規管。由於希望對方更詳細援引外國例子及解釋,故他早前再去信黃繼兒,對方亦已回信,詳細談到《禁蒙面法》與《私隱條例》沒有衝突。
他引述黃繼兒的回覆稱,個人資料的定義,必須是一名在世人士,並可識別該人身分的資料。禁止蒙面雖會令個人容貌顯露,但該容貌未能令人識別其身分,就不屬「個人資料」,故禁蒙面立法與現行的《私隱條例》沒有衝突。
不過,如市民在示威期間被攝錄的影像,再被用以識別其身分,該影像就符合「個人資料」定義。但回信中表明,示威期間被拍下的錄像,若是用以保安、防止或偵測罪行,又或是拘捕、檢控犯罪者的用途,則獲《私隱條例》豁免,不屬侵犯私隱行為。
林健鋒指,海外有不少《禁蒙面法》的例子,「並非石頭爆出來」。他又引述信中提到,不同地方的法例也有不同豁免,如可豁免有合理解釋的蒙面行為,如健康理由、宗教原因等;也有法例是容許掩蓋部分面部的,如戴太陽眼鏡或戴帽。
他指,香港在示威前都要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認為可在通知書里定下不准蒙面的條文,但如有特殊情況,「好似雷曼苦主遊行,話唔想俾人睇到」,可再研究細節。他稱,立法的主動權在政府手上,但現在香港正值多事之秋,《禁蒙面法》值得討論,但立法前,政府應先全面諮詢,社會也應理性討論。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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