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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現行法例並無禁止領有酒牌的處所、未領有酒牌的處所,如酒類商店、便利店和超級市場,及以遙距方式如通過互聯網、電話或郵遞,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政府建議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及《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禁止向未滿18歲人士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違者可罰款五萬元。
當面分發的售賣點或供應點須展示告示,表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酒類,違例可判罰2.5萬港元。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為了未成年人整體福祉着想,認為有必要修訂法例,建議的罰則水平亦相信已具有足夠的阻嚇力。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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