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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風波] 終院指釋法與否 游梁均會被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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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2 23:18:00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本報訊】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於立法會就職宣誓時辱華引發風波,政府提出司法覆核,法院裁定他們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褫奪他們的立法會議員資格。游梁上周申請終審上訴許可,但即日被終審法院駁回申請。終院昨頒下判案理由書指,法院有責任裁定他們是否已妥為宣誓,司法不干預立法的原則並不適用於此案,而終審過往已裁定人大常委釋法具約束力,不用就此重新考慮,但無論有沒有釋法,游梁被取消資格(DQ),都是他們拒絕或忽略宣誓自動產生的結果。

法院有責任裁定是否妥為宣誓

終院指,此案引起廣泛關注,宣誓事件亦觸發社會的強烈意見與評論,但終院不會介入政治議題的辯論,終院唯一要考慮的是,游梁提出的法律問題是否符合批出終審上訴許可的原則。雖然此案的爭論具有廣泛及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但游梁提出的論點,並無合理的可爭辯基礎,不足以令終院改變高院上訴庭及原訟庭的判決,故於上周駁回游梁的申請。

就游梁提出司法不應干預立法的原則,終院指此案涉及《基本法》第一○四條中「依法宣誓」的問題,法院有責任去裁定游梁在宣誓當日是否合憲地妥為宣誓,如果游梁未妥為宣誓,法院也有責任去裁定有何後果。在此情況下,司法不干預立法的原則並不適用於此案。

另外,就《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廿一條的爭議,游梁提出,拒絕或忽略宣誓的議員應可重新宣誓,以及不應考慮議員宣誓時是否莊重真誠。終院卻指出,根據法例上文下理和《基本法》第一○四條,該條文明顯隱含宣誓要以客觀上莊重的態度進行,游梁對該條文的解釋如此狹義,是無法律依據支持。再者,原訟庭已裁定游梁是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作出誓言,此事實裁斷無法受到質疑。

游梁又質疑人大常委去年就《基本法》第一○四條的解釋的效力。終院指出,終院以往已多次考慮過關於釋法對香港法院的效力的問題,並裁定釋法具約束力,這是具權威性的裁定,沒有理由要重新考慮。據釋法的原則,游梁被取消資格,是他們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自動產生的結果,就算不考慮釋法,此案結果都會是一樣。

案件編號:FAMV 7-10/2017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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