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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 違禁制令刊警員資料首宗罪成 女設計師判囚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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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17 16:11:49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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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設計師陳藹柔承認藐視法庭,遭判監28日但緩刑1年。

政府於去年10月成功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禁制所有針對警員及其家屬的不合法起底行為,以免警員及其家屬因個人資料被披露而受到滋擾及恐嚇。而一名女設計師因為違反禁令被指藐視法庭,今日(17日)到高院原訟庭應訊,成為首宗違反相關禁制令的案件。該名設計師承認於去年11月,在社交平台Facebook刊載警員及家人個人資料,被判監28日但緩刑12個月,另外須向律政司支付訟費3萬港元。

本案之被告人陳藹柔(39歲),報稱自由身平面及珠寶設計師。律政司在今年3月,就她在Facebook專頁刊載警察資料之事,開展民事藐視法庭的程序。被告其後透過律師表示承認藐視法庭。案件今天開庭,由法官聽取與訟雙方就判罰的陳詞然後判刑。

案情透露,本案事主警員在去年11月4日獲朋友告知,他與他家人的個人資料被人放上Telegram群組。警員其後自行加入群組瀏覽,發現被洩露的個人資料包括自己與太太電話地址出生日期,以至太太的母校、甚至其父母以前的僱主等資料等,而其中大部分資料均屬真確。

翌日下午,被告將有關資料轉載到其名Riyo Chan的 Facebook專頁上,並加上「血債血償」、「XXX(事主姓名)與眾黑警」的標註。警方發現後展開調查,查到被告地址,並在11月6日晚上在其住所附近街上將她拘捕。被告被捕後承認在網上看到上述資訊後轉貼到Facebook上。

今早律政司的代表大律師表示,起底行為除違反法庭命令,更屬公眾滋擾,判罰除了懲處犯事者外,亦要阻嚇其他人倣效。大律師引述事主的證詞,指他和太太因擔心個人安全,需入住警隊安排的安全屋3個月。期間其太太平均每日收到20個滋擾來電,被迫要改電話號碼。

此外他們曾見到名字被塗鴉在停車場的牆上,事主本人則試過在商店被售貨員認出而被辱罵。夫妻兩人都擔心個人資料會被用作非法用途,或諸如簽署器官捐贈卡、叫外賣或申請貸款等惡作劇,心理和情緒上都受到困擾。綜合上述因素及參考案例後,大律師指本案應判處以月計的即時監禁。

至於被告的大律師求情時就強調,被告之前從沒犯事,被捕後立刻承認犯事與警方合作,開啟電腦手機等予警方檢查,在律政司決定興訟後亦即時承認責任。她現已深感後悔,並已退出社交媒體,承諾不會再犯。

大律師解釋,被告原本有自己的珠寶設計品牌,但在去年9月失去工作,她去年10月去了英國和日本旅遊散心,不知道警方申請禁制令之事。回港後其心情續受示威事件影響,特別在事發期間,她被科大生周梓樂墮樓事件觸動,在網上看到涉案資料,不假思索便將之轉貼,強調並無意煽動任何人。她現在已知當時做法鹵莽,請求法庭輕判。

法官在判決時表示,法庭命令必須遵守,並不會因每個人的政見不同,或者個人情緒而有例外。他斥責起底上網的行為,犯事者只在電腦按幾個鍵,卻會對現實世界的真人造成真實持久的傷害,強調這與言論自由沒有關係,相反起底行為還會造成寒蟬效應,令大眾因害怕被起底報復而噤聲。法官同意此類案件通常須判即時監禁,但接納被告是真誠悔過,過去亦品格良好,最後決定把28日刑期緩刑12個月。

至於訟費方面,律政司指類似案件,慣例是要被告以彌償基準全數支付律政司訟費。律政司以此基準計算,要求被告支付35.8萬港元。不過被告大律師就表示,被告只有4萬港元積蓄,現在月入只有2000至3000港元。法官最後頒令,被告僅須向律政司支付3萬港元。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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