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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歲工程師被指去年11月2日,在灣仔管有電磨機電鑽對講機等物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3罪,他否認全部控罪,案件今(14日)在東區法院開審。但因控方傳召的警方證人都未曾提到有對講機,法庭惟有裁定被告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表面證供不成立。至於餘下的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物罪,亦因為警員的證供有分歧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25歲的工程師被告陳俊賢,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灣仔港鐵站A1出口外,管有一部電磨機、兩個圓磨機刀片、兩個錘子、四支螺絲批、一個電鑽及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控方先傳召防暴警李家駿作供,他表示當日與一名督察截停黑衣黑背囊的被告,當時被告手中拿著工具袋。惟被告的背囊其實是橙色的,李就解釋當時背囊有黑色套套着,而那個套在混亂中已不翼而飛。
但之後控方傳召便衣警嚴凱華,他表示李家駿當日跟他說,涉案的工具袋是從被告背囊跌出。嚴並說他當時快速搜查兩個袋發現涉案物品,惟他未能說出當中有無線電器材。
由於兩名證人皆無法說出搜查到被告管有電訊器材,裁判官裁定此罪表證不成立,其餘兩罪則表證成立。被告沒自辯也不傳召證人,辯方律師陳辭時,批評兩名警員的證供均有疑點,例如李無法解釋被告背包的顏色為何由黑變橙,而工具袋究竟是被告拿在手中還是從背囊跌出,二人也沒有一致答案。
裁判官即時作出裁決,接納辯方的陳辭,認為法庭無法依靠兩名警員的證供,去確定案發經過及被告是否真的管有涉案物品,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下,裁定餘下兩罪不成立。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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