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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政黨] 4年前闖立會非法集結罪成囚4周 梁頌恆上訴失敗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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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2 19:26:21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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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於2016年被指其議員宣誓無效,同年11月2日他夥同同政黨另一位前議員游蕙楨及3名前助理衝擊立法會會議室,因而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梁頌恆在2018年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並判監4星期,當時他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原訟庭今年6月開庭處理他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的申請,今日(2日)駁回他的上訴,他因此須即時入獄服刑。至下午近3時半,梁頌恆被押送至荔枝角收押所。

原訟庭法官陳嘉信認為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刑罰亦並非明顯過重,遂駁回其上訴申請。代表梁頌恆的大律師郭憬憲表明打算上訴至終審法院,稍後會先向高院申請取得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梁頌恆提出的上訴理據是,法庭要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控方就必須證明他的行為令當時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以及他知悉其行為會對人帶來這效果。

上訴方指,梁當時真誠相信自己有權返回立法會會議室重新宣誓,事發前他去過會議室更獲保安開路,主席梁君彥亦曾表示會為他再次監誓。況且他是在本案發生後,才被裁定喪失議員資格。

但法官陳嘉信卻持相反意見,指出控方根本毋須證明梁的主觀意念,只須從客觀準則,證明他的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會做出非法的實際暴力行為。

陳官指,即使梁真誠相信自己有權進入會議室,也不代表他與同案其他被告肆意衝擊保安防線的行為可免受法律懲處,正如原審裁判官正確指出,即使梁當時是議員,這仍不能免除他們在會議廳範圍內的刑事責任。

陳官指,梁及同案4名被告在案中的暴力行為顯然超越了合理界線,屬非法武力,原審裁判官正確裁定梁必然知悉其行為的性質和案發時的情況,有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故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

至於刑期方面,陳官指梁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更透過律師表示不作任何求情,顯示他毫無悔意。陳官認同原審的判刑屬合適,絕非明顯過重或有原則上錯誤,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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