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99|回覆: 0
打印 上一篇 下一篇

[新聞報導] 裁判官何俊堯指警員證供不可靠 學生藏噴漆雷射筆判無罪

[複製鏈接]
字體大小: 正常 放大

3萬

主題

12

好友

3萬

積分

公民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0-9-9 21:40:54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去年11月2日晚上,中環一帶有黑衣人聚集。警方驅散時拘捕多人,包括一名17歲男學生,他被搜出管有噴漆和雷射筆,因而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9日)在東區法院開審,由近期判決引起爭議、並快將調職加薪到高等法院任副司法常務官的裁判官何俊堯主審。被告在法庭裁定控罪表證成立後不作供,何官裁定警員的證供不可靠,而控方未能舉證被告有意圖利用工具犯案,故裁定被告的兩項控罪不成立。

被告黃智恩(17歲),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警員麥浩燊供稱,當晚他乘坐警車到上址巡邏時,看見近50名黑衣人聚集,當時被告揮手及大喊「有警察!」示意眾人離開。麥截查被告初時被拒,經追逐至二人失平衡倒地後才拘留被告,並在被告的背囊中搜出涉案工具。麥接受辯方盤問時,同意被告在過程中從未展示暴力傾向。

當麥指出有雜物散落在路上,並認為現場有堵路時,何官質問:「你相信係堵路,但偏偏堵唔到架警車?」及後麥憶述追截過程時,記憶生疏,又稱沒有記錄如何追截,何官指「呢點最重要,你反而忘記記錄。」麥連番說「對唔住,閣下。」

何官今午作裁決,指麥作供時不坦白,在很多地方上未能解釋,如麥同意被告當時沒有違法行為,相反現場有其他人手持長型硬物武器,但麥卻沒有解釋為何只鎖定被告;麥又未能道出截查過程中的細節,聲稱當時沒有記錄。

何官又指,噴漆是尋常物品,而雷射筆的本質上不屬攻擊性武器,兩物可供合法及非法使用,惟控方未能舉證被告有使用該工具的不法意圖。

東網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發表回應 登錄 | 免費註冊

GMT+8, 2024-11-23 06:21

© 2015 SSKY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