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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10.1非法集結案 黎智英周五判監14個月 3案共囚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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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29 23:21:40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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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於赤柱監獄服刑的壹傳媒黎智英繼續「添食」,區域法院今就其涉及前年10.1非法遊行一案,判處黎入獄14個月,連同他另外2宗非法遊行的刑期,合共囚禁20個月。多罪纏身的黎智英尚有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及欺詐等案件等候聆訊,換言之其鐵窗生涯將會「有排踎」。

因前年8.18及8.31非法遊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入獄的黎智英,與另外9名被告李卓人、何俊仁、梁國雄、陳皓桓、楊森、何秀蘭、吳文遠、單仲偕及蔡耀昌,於上周一(17日)承認1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涉及前年10.1非法遊行。李卓人、何俊仁、梁國雄、陳皓桓4人另承認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吳文遠及蔡耀昌則另承認1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區院法官今早11時許逐一宣讀10名被告刑期,其中何俊仁、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均判囚18個月,而李、梁2人因與其他非法遊行案刑期同期執行,即李卓人現共囚20個月、梁國雄共囚22個月。

楊森及何秀蘭則判入獄14個月,其中何秀蘭早前另一宗非法遊行案判囚8個月,同期執行,即2案共囚14個月;另外,吳文遠判入獄14個月,另執行14日緩刑令,共囚14個月14日。而單仲偕被判入獄14個月,緩刑24個月;蔡耀昌則被判入獄14個月,緩刑24個月。

法官判刑時稱,集會及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是受到法律限制。自2019年6月開始,社會持續動盪,暴力事件幾乎每日發生。而事實上,案發前2天示威者便投擲了約200枚汽油彈。惟被告卻仍然無視風險及警方反對,天真又罔顧現實地,以為遊行能夠以「和平、理性、非暴力」方式進行,並呼籲市民參與。而結果在案發當日,便有人縱火、堵路及破壞。

法官續稱,眾被告在暴力叢生的時期,公然違法挑戰公共秩序,監禁是唯一適合的判刑選擇。此案與早前判刑的8.18及8.31集會案並不能比較,因為10月1日的香港環境更為暴力。考慮到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及何俊仁涉及煽惑他人參與遊行,罪責較其他被告重,故採取更高的量刑起點。

獲准緩刑的單仲偕在法院外指今次判刑「喺香港史上係史無前例」,法官以監禁18個月和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是創紀錄的刑期,他們的法律團隊正積極地考慮就減刑提出上訴。另外,陳皓桓透過社交媒體表示不會解散民陣。

案情顯示,民陣案發前申請於2019年10月1日舉行集會遊行,但遭警方反對,遊行上訴委員會其後也駁回民陣的上訴。惟李卓人、何俊仁、梁國雄、陳皓桓4名被告於2019年9月30日開記者會,表示民陣會繼續舉行該活動,又呼籲公眾參與。

2019年10月1日中午12時許,10名被告先後現身銅鑼灣維園一帶,期間黎在現場接受《蘋果日報》記者訪問,聲稱自己只是在購物。10名被告隨後一起接受傳媒採訪,說明了遊行目的。至下午1時許,10人帶頭開始遊行,部分人更高舉橫額。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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