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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歲輕度智障的清潔工人李啟發,涉嫌在前年10月旺角區示威中,用雷射筆照射警署,因而被控3罪。法庭早前裁定被告不適合答辯,惟控方繼續舉證,證明被告案發時曾做出違法行為。裁判官劉淑嫻最終裁定李曾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下令還押索取精神報告等文件。劉官今天(12日)在觀塘法院接納報告建議,依《精神健康條例》,判處18個月監管和治療令,被告須定期會見社工及按指示接受治療,改善其是非對錯判斷。
控罪指,被告李啟發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參與非法集結;並於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口罩、頭罩及圍巾。控方案情指,當日下午4時許,一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集結,當中有人拿着雷射筆照向警署,有警員雙眼感到痛楚。其後,有警員見到被告一手拿電筒,一手用雷射筆照射警署。警方在現場截停被告,當時被告戴着口罩及面罩。
劉官今天判刑時,引述精神科及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指被告容易受人影響及缺乏自制能力,建議判處監管及治療令,能改善其行為和是非對錯判斷,而且被告雖然為輕度智障及有情緒問題,但一直有專業人士跟進,精神科醫生考慮到智障非精神病,亦不建議判處住院令。劉官遂判處監管及治療令。
有份跟進李啟發的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在庭外表示,判處監管及治療令屬於很應該的結果,而李一直有穩定工作及覆診,認為早前還押索取兩份精神報告,屬多此一舉。邵又指,李持有俗稱的「白卡」,被捕時已被證實為精神上無能力人士,惟控方堅持提告,在法庭裁定不適合答辯後,控方仍堅持舉證,邵形容是「跌落地揦番拃沙」的感覺。邵憶述,李須還押小欖候判,令他們始料不及、感到莫名其妙,李一度悲觀和害怕,但希望獲釋後去觀看《梅艷芳》、洗牙及吃豬扒麵,邵笑言會帶李一一完成,希望本案告一段落,李亦可以做一個「簡簡單單、舒舒服服嘅人」。
案件編號:WKCC23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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