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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 10人被控違《反恐條例》串謀爆炸殺警 還押轉高院判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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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0-3 23:38:25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2019年12月「國際人權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全港各區突擊搜查搜出步槍、手槍、爆炸品及彈藥等武器,13名男女涉嫌在軒尼詩道準備炸彈串謀殺警被控12罪,其中10人遭控方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控告「串謀作出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案件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續處理交付程序,裁判官劉淑嫻應控方申請,將19歲補習男教師的串謀謀殺、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和使用槍械或彈藥意圖拒捕3罪;33歲無業男的串謀作出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罪;21歲倉務員的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意圖危害他人生或財產罪;及28歲維修技工的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和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2罪,一同交付至高等法院判刑。同案其餘被告則交付高等法院審訊。全部人續還押監房看管。

13名被告依次為22歲無業黃振強、24歲工程人員吳智鴻、22歲學生張俊富、20歲張銘裕、21歲學生嚴文謙、19歲補習教師蘇緯軒、33歲無業彭軍壕、21歲倉務員蔡凱明、28歲維修技工陳玉龍、24歲電影製作員李家田 、29歲技術員賴振邦、29歲女設計師鍾雪瑩及24歲物業管理助理許湛榮。

黃振強、吳智鴻、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蘇緯軒、彭軍壕、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10人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與林銘浩(音譯)、梁靖熙(音譯)及張健信(音譯)及其他人非法及故意地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交替控罪則指上述10人在同一期間串謀他人非法或惡意製造爆炸品,作出任何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導致爆炸而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串謀謀殺罪指,上述10人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林銘浩、梁靖熙及張健信串謀謀殺香港警務人員。

另外,黃振強及張俊富被控於上述日子在荃灣致利工業大廈一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任何物品,即2盒煙火。蔡凱明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教唆吳智鴻及賴振邦製造兩個引爆器,意圖危害或容許他人藉以危害生命及財產。

蘇緯軒、鍾雪瑩、吳智鴻及李家田被控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罪。吳智鴻被控2019年12月8日於在炮台山富澤花園一單位內管有彈藥及武器,意圖危害他人生命,即1把手槍、4個彈匣及106發彈藥。蘇鍾被控於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園一單位管有1把步槍、6個含211彈藥及2個含30發彈藥的彈匣,意圖危害生命或容許他人藉以危害生命。蘇另涉同日在大埔翠屏花園地下使用槍械或彈藥,意圖抗拒合法拘捕。蘇另涉在同日同地使用一支彈匣內含彈藥的手槍,意圖抗拒或阻止對被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逮捕。李則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管有1把手槍、1個彈匣及14發彈藥。

張俊富和陳玉龍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張俊富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荃灣致利工業大廈一單位內持有未經許可的武器,即4個內含諾香草胺的噴霧罐。陳玉龍被控於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17日,在香港串謀蘇緯軒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於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無牌管有一支手槍、4 個彈匣及 92 顆彈藥。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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