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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聘英大狀Tim Owen代抗辯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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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1-22 00:06:38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壹傳媒黎智英與6名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黎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共4罪,將於今年12月1日開審。高院原訟庭於上月頒發許可,批准黎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來港代表其就案件抗辯,律政司早前就此決定不服上訴,惟遭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其後再向上訴庭申請許可,要求再向終審法院提上訴。上訴庭今日(21日)頒布判詞,拒絕頒發許可予律政司。雖然上訴庭駁回申請,但律政司仍可自行往終院申請終極上訴。當被問到會否再上訴時,律政司發言人指正研究判詞,以決定下一部行動。

就今次要求上訴庭給予許可,律政司今次再變陣,聘請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提出申請。律政司與黎智英及大律師公會3方,在上周二至周五(15至18日)輪流呈交書面陳詞,上訴庭延至今天頒布判決。袁國強在代表律政司提出的陳詞表示,雖然是否批准聘用海外大狀,屬法庭的酌情範圍,但因本案涉及《港區國安法》的特殊情況,所以有其重大廣泛的重要性,有關原則應交由終審法院作判斷。袁國強指出,《港區國安法》是以中國內地法制來制訂,來自普通法地區的律師所作的貢獻有限。袁更首次提到,准許海外大狀參與案件,與《港區國安法》試圖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及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海外大狀只要一離開香港,實際上便難以受香港法律或專業守則約束。基於以上理由,律政司一方認為除非申請方能證明有極其特殊之情況,否則不應批准在國安法案件聘用外地律師。

對於律政司在現階段再新加論點,上訴庭3名法官在判詞回應指,訴訟一方應盡量一次過向法庭交出所有論點。縱使在袁國強之前,已有3名資深大律師為律政司處理今次申請,但是考慮到本案時間緊迫,及申請可能對辯方團隊造成的困擾,律政司今次的做法實令人感到遺憾。上訴庭指出,本案並無涉及關於國家機密的指控。況且本案亦無任何基礎,去指控 Tim Owen可能違反保密原則。英國的大律師,亦受到當地的專業守則約束。上訴庭指律政司未能說服法庭,聘請海外律師會損害《港區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因此決定不批准其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律政司要就今次申請,支付黎智英一方訟費。雖然上訴庭拒絕批出許可,但律政司仍可逕自向由3名終院法官組成的終院上訴委員會申請許可,如獲批准案件就會交予終院5名法官作正審。

案件編號:CACV 42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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