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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二(11日)一審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前委員、執行局前局長孟祥受賄罪成,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及罰款200萬元人民幣(約231萬港元),並追繳受賄所得和產生的利息。
孟祥於2003年至2020年利用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審判執行、工程承攬和幹部選拔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2274萬元人民幣(約2,624萬港元)。法院認為,孟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孟祥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資料顯示,現年58歲的孟祥是河北保定人,曾擔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審委會委員,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審委會委員,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等職位。至2021年7月,孟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受查。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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