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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指警方處理投訴失當 提司法覆核勝訴 官裁定警務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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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4 01:18:19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靠炒股為生的男市民前年向警方舉報電腦疑遭黑客入侵,但其案件在無人被捕下草草結案,他便先後向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申訴,及後獲知其投訴沒有被列入「須匯報投訴」,去信監警會後輾轉之下其投訴才被列入「須匯報投訴」。他不滿警隊處理其舉報罪行及投訴程序的方式而入稟司法覆核。高等法官高浩文今頒布書面判詞裁定市民勝訴,宣告投訴警察課沒有把市民投訴列入「須匯報投訴」的決定屬違法,警務處處長沒有妥善處理及調查該投訴屬失職,「表達不滿機制」屬違法或越權,監警會向投訴警察課轉交涉案資料亦違反了保密責任,下令警方須支付訟費。

申請人為Lam Sze Chun(譯音:林思進),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香港警務處及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下稱監警會)。香港投訴警察制度是兩層架構(two-tier system),所有投訴警察的個案均交由投訴警察課調查,完成調查後會把報告連同所有調查的相關檔案、文件及材料,提交監警會審核。林於2021年3月3日向警方舉報一宗懷疑非法入侵電腦案,他近一個月後得知案件在無人被逮捕的情況下已經結案,認為案件沒有經過適當調查,遂在同年4月26日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個案主任,林向投訴警察課表示擔心刑事偵緝處調查其非法入侵電腦案後有所隠瞞,害怕刑事偵緝處成員獲取其資料「去買股票」,林指只想重開案件,並非希望投訴任何警員。林在同年6月28日口頭確認選擇「表達不滿機制」,又要求投訴警察課派一兩名警員陪他接種新冠疫苗第二針。

投訴警察課在9月及10月致信林指案件證據不足以作出任何拘捕,林認為投訴警察課未能妥善處理其投訴,曾直接向保安局和警察總部投訴,又於同年9月30日要求監警會向投訴警察課行使監察權。監警會回覆指,林的投訴沒有被列入「須匯報投訴」(Reportable Complaint),故該投訴不屬於其職權範圍。林便爭議為何其投訴不是「須匯報投訴」,輾轉之下投訴警察課在同年11月18日把林的投訴列入「須匯報投訴」。根據監警會條例第11條,「須匯報投訴」是指市民就當值的警務人員或表明是警隊成員的休班人員的行為所作出的投訴。答辯方力陳林最初提出的並非「投訴」而是「服務請求」,2021年11月18日才正式成為投訴。

法官引「鴨子測試」證投訴是否存在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開初便道出「鴨子測試」的溯因推理原理:「如果它看起來像鴨子,步路像鴨子,嘎嘎叫像鴨子,它可能是鴨子」(If it looks like a duck, walks like a duck, and quacks like a duck, it probably is a duck),表明人能夠藉由觀察未知事物的慣常行為來識別該事物。法官因此便指,如果投訴人到投訴處填寫投訴表格,投訴確認已提交,並被分配投訴檔號,他可能已提出了投訴。

法官指,本案主要爭拗是林實際上有沒有提出投訴,答辯方則認為林僅僅提出了服務請求(request for service)或表達不滿(expression of dissatisfaction)。法官認為,一般市民如不滿政府提供的服務,可能會向當局提出投訴以表達不滿,要求當局提供更好的服務,以彌補他最初所獲、令其不滿意的服務,法官認為林正是正常地提出了投訴,投訴警察課考慮所涉資料後沒有把其投訴列入「須匯報投訴」的決定並不合理,而「表達不滿機制」令有關投訴不會通過歸類成為「須匯報投訴」,違反監警會條例第11條。法官認為有需要透過修例,為「表達不滿機制」提供法律基礎,才可讓市民了解其投訴會否交由監警會審核。

而投訴警察課在林去信監警會前,並沒有把該投訴提交予監警會審核,法官認為投訴警察課未能向林解釋其投訴的適當程序及進展。對於監警會把林的3封信件轉交予投訴警察課,法官指林從沒有授權監警會向投訴警察課轉交其信件,同時向監警會清晰表明他不同意將其信件轉交予投訴警察課,可見監警會是未經林的同意便把林的案件轉交投訴警察課,即使監警會如為執行職能而必需披露任何受保護資料,但其實林只希望重開案件,監警會不必轉交林的3封信件。

法官裁定林勝訴,宣告投訴警察課在2021年11月18日前沒有根據監警會條例第11條,把林於2021年4月26日對投訴警察課作出的投訴歸類爲「須匯報投訴」的決定屬違法,警務處處長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包括:未能充分及準確地向林解釋調查程序、沒有把該投訴列爲「須匯報投訴」、未能按投訴警察制度兩級制妥善處理及調查該投訴、未能令林充分知悉整個調查過程。

法官亦宣告警務處處長及投訴警察課所設計及運作的「表達不滿機制」屬違法或越權,違反監警會所規定的投訴警察制度兩級制,而且監警會向投訴警察課轉交有關涉案投訴的資料則違反保密責任,即違反監警會條例第40條。

「表達不滿機制」官網已失效

根據資料顯示,監警會和投訴警察課於2010年共同商議制訂「表達不滿機制」,以在正式投訴程序以外,為投訴人提供處理針對警務人員的態度或言行等輕微投訴的另一項選擇,以提高監警會調撥資源及處理投訴的效率。「表達不滿機制」於2015年1月15日正式生效,作出投訴的市民能透過投訴警察課把其不滿及意見直接向有關警區的指揮官反映,如投訴人不滿意「表達不滿機制」處理投訴的結果,亦可要求重新以正式投訴的方式處理投訴。《星島》記者嘗試到訪投訴警察課有關「表達不滿機制」的官方網頁,但發現已顯示「找不到網頁」,而且監警會條例中亦沒有提及過「表達不滿機制」。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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