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周五(26日)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前副行長何興祥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一案,以上述罪名合併判處他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51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564萬港元),追繳其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繳國庫。
何興祥在2006年至2021年利用不同職務便利,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銀行授信、子女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約6,636萬元(約7,341萬港元)。他2012年至2014年擔任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期間,違規指使銀行人員辦理貿易融資授信,造成銀行本金損失約14.61億元(約16億港元);又違規決定將有關企業貿易融資授信額度調整為短期流動資金貸款,造成銀行本金損失約962萬元(約1,064萬港元)。
在2015年至2021年,何興祥擔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期間,未如實向組織報告其家屬在境外開設、由何興祥控制使用的銀行帳戶內存款約3,369萬元(約3,727萬港元)的情況。鑑於他部分受賄犯罪屬未遂,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且如實供述自己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全部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東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