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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黎智英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發布煽動刊物等共3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控方已完成舉證。黎智英一方要求法庭裁定3罪表證不成立。有關申請今日(24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黎智英代表指,本案牽涉新聞自由,法庭應用另一角度審視。法官則指,對法律無知非辯解理由,質疑辯方提出的議題,屬法庭裁決時定奪,不是現階段處理。法庭聽罷陳詞後,押後至明日就申請作裁斷。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今日陳詞時指,新聞媒體是社會上的「第四權」,職責包括監察政府,不同新聞媒體有不同立場,屬正常不過的事,形容控方指黎智英與他人串謀,利用《蘋果日報》作平台犯案,是奇怪的指控。彭強調言論及出版自由固然非王牌,但這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利,法庭在判斷牽涉新聞媒體的煽動案時,應用不同角度考慮。
另外,彭耀鴻指,國安法生效前,黎智英等人或許達成協議做某些事,但協議的基礎是,該些行為屬合法。國安法生效後,該些行為變成違法,協議的基礎已徹底改變,如同民事案中的合同失效概念。而控方並無證據指稱,各人有新協議。法官卻質疑是否需證明有新協議存在。法官認為,這些屬事實爭議,應由法庭定奪,強調對法律無知非辯解理由。
就着黎智英主持的線上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片段,彭耀鴻指,即使黎智英曾提及制裁,也只是他的個人意見,並非請求外國制裁。此外,審訊時,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稱,2020年12月黎智英遭還押期間曾向他說「唔使驚,好似原來咁繼續做」。彭耀鴻表示,黎只說「繼續做」,意思可以是繼續營運報館,並無證據顯示,他們有協議繼續出版涉嫌違法的內容。法官反指,形容制裁是有用,可同樣被視作要求制裁。無論如何,這些均應是法庭裁決時裁斷,並非現階段處理的事宜。
控方回應時指,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前的作為,可以視為本案的背景,讓法庭全盤了解事件來龍去脈。控方重申,黎智英等人在國安法生效前達成協議,而根據本案證據,包括從犯證人供詞、黎智英的Twitter(現稱X)帳戶貼文、黎智英在《蘋果》的〈成敗樂一笑〉專欄文章,該協議在國安法生效後仍然存在,認為民事合同法並不適用於刑事上的串謀行為。並引用泛民初選案來引證說法。法官即指,初選案裁決屬事實裁斷。控方強調,有關協議的問題,以及黎智英所發表的屬意見抑或請求制裁,應該留待法庭在裁決時處理。
涉案4名被告包括黎智英(76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4人同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以及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黎智英另單獨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案件編號:HCCC 51/2022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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