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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16年前斥資7000多萬元購入法國製油壓升降台消防車,惟因射水無力、部件過熱等缺陷而無法使用,政府其後因貨不對辦決定終止合約,反遭法國製造商入稟索償,指政府無權終止合約。法官歐陽桂如今午於高等法院公布裁決,指港府專家證供顯示油壓升降台消防車的確存在重大缺陷,法國製造商從未正面回應或反駁,裁定政府勝訴並成功反申索,可獲賠償折合約7,700萬港元。
原告為法國製造商Echelles Riffaud S.A.,被告為香港政府。判詞指,原告2008年成功投標,先後與港府簽訂3份合約,為消防處製造供應2批共17架油壓升降台消防車及6架轉台雲梯消防車。油壓升降台消防車通過相關工廠驗收測試等供港後,2010年5月訓練期間發生意外,事後油壓升降台消防車被發現射水無力、部件過熱等重大缺陷,翌年政府因貨不對辦決定終止3份合約。原告否認油壓升降台消防車存在重大缺陷,並指政府已經簽收,故政府無權終止合約,遂入稟索償,政府亦反申索要求賠償。
判詞指出港府專家證供顯示油壓升降台消防車存在射水無力、部件過熱等重大缺陷,原告從未正面回應或援引證據反駁,因此法庭認為港府專家說法成立。判詞指出政府已經支付全額並簽收兩批油壓升降台消防車,因此無權終止兩份合約,惟可得賠償逾733萬美元;另一方面,由於政府一方查詢轉台雲梯消防車相關工廠驗收測試時,原告一直沒有回覆,因此原告違約,政府有權終止轉台雲梯消防車合約,可獲賠償逾262萬美元,政府一方兼得訟費。
案件編號:HCA 1841/2011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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