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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米蘭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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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2-23 18:13: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米蘭達規則

趙紅文

1963年3月3日淩晨,亞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一名18歲的劇場服務員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遇到了一個陌生人。那個陌生人把她拖進車裏,然後駛往一個沙漠地區強奸了她。後來,他將這個年輕女士扔在她家附近。後來,警方根據受害人提供的線索,將米蘭達拘監,

當時審訊米蘭達的兩名警官叫偵探卡羅爾·庫雷和威爾弗里德,他們將米蘭達帶到了一間屋進行審訊。告訴他,受害者從所列名單中指出了他。然後他們問他是否要作些陳述。兩個小時後,米蘭達在書面供認書上簽了字,上面有一句話是說他明白自己的權利。偵探們很高興,但他們沒有意識到,由于一時疏忽,他們的工作將會産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應。

米蘭達經濟拮據,無力雇請律師,因此法院給他指派了一個律師,叫阿爾文·穆利。穆利仔細研究了證據,在米蘭達的供詞中發現了漏洞。他確信供詞是通過非正當方式得來的,因此,他打算向法院申請,這份供詞不能用來供爲判定米蘭達有罪的證據。

一審法院按當時的法律規定判米蘭達有罪。但是穆利關於供詞的觀點已引起了一場法壇爭論。米蘭達一路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在米蘭達多次上訴中,提出警察違反了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的規定(美國憲法第5條規定:任何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迫對自己作證),強迫他自認其罪,並聲稱自己在被訊問時不知道有權保持沈默,也不知道他的供述會成爲法院判決的依據。美國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主持了對此案的審理,最後美國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投票以5:4的多數同意了被告的觀點。裁決米蘭達的供詞和供認書不能作爲證據進入司法程序,米蘭達終于上訴成功。

最終在美國確立了一條家喻戶曉的規則,任何警察在審訊嫌疑人之前,必須完整的清晰的背出那句台詞:“你有權保持沈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作爲指控你的不利證據,你有權請律師在你受審時到場,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法庭將爲你指定一位”。然後才將犯罪嫌疑人帶回警察局,這就是米蘭達規則,也叫“米蘭達警告”。

米蘭達規則主要是體現了保障被告人人權的程序性規則,程序正義的價值在于訴訟雙方公平競爭。實際上米蘭達規則就是一個價值取向問題,是程序優先還是實體優先。有些法官曆來堅持“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認識,他們認爲實體優先,程序錯了沒什麼影響。過于講程序還會讓壞人鑽了空子。豈不知這是對法律最大的誤解和歪曲。訴訟作爲一項的司法活動,本質上要求將公證作爲其最高價值。在程序公正與實體公證不能並存的時候,將程序公正至于實體公正之上,實行程序公正優先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共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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