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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聞] 律政司決告《蘋果》《爽報》 促判兩總編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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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31 19:00: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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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旗下的《蘋果日報》及《爽報》,於今年三月大角咀懷疑弒親倫常命案進入司法程序、死者幼子周凱亮被落案控告謀殺後,在頭版刊登被告羈押期間的訪問,可能干擾將來刑事審訊。律政司經過逾兩個月準備後,前日正式採取法律行動,入稟高院控告兩報及其總編輯藐視法庭。律政司要求法庭針對兩報的出版公司及總編輯發出交付羈押令,向他們施以罰款,並判處兩名總編輯監禁。


是否妨礙司法公正尚在調查

律政司早前分別循藐視法庭及妨礙司法公正兩方面審視涉案兩報報道內容,由於兩報涉嫌藐視法庭相對較易處理,故今次先就藐視法庭控罪展開法律程序;至於兩報涉嫌妨礙司法公正牽涉的問題則較複雜,現階段尚未完成調查,據悉,律政司正了解兩報的記者曾否違法妨礙司法公正。

是次藐視法庭案申請人為律政司司長,他前日向高院存入兩份交付羈押令申請書,其中一份針對《爽報》的持有與出版公司爽報有限公司、及其總編輯李彭基;另一份則涉及《蘋果日報》的持有與出版公司蘋果日報有限公司、以及其總編輯張劍虹(以下合稱被告)。


登頭版拍片 面臨罰款及刑責

申請人指,上述被告在今年三月二十日,分別在《爽報》及《蘋果日報》刊登報道,內容涉及一宗牽涉兩名疑犯、正等候審訊的雙重謀殺案,而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張劍虹,更在《蘋果日報》之網站上載一段與該案有關的錄影片段。申請人認為被告刊登上述報道及錄影片段,已屬藐視法庭,要求高院向被告頒發交付羈押令,向被告施以罰款外,更要求將兩報的總編輯交付監獄羈押。申請人亦要求無論申請結果如何,其訟費都要由被告全數支付。

申請書提及的謀殺案,為今年三月發生的大角咀懷疑弒親倫常案,兩名死者為周榮基、蕭月兒夫婦。警方事後拘捕兩人的廿九歲兒子周凱亮及其卅五歲朋友謝臻麒,同月十七日控以謀殺罪,周翌日提堂後被下令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蘋果日報》及《爽報》其後派出記者到小欖採訪他,兩報同於三月二十日以頭版篇幅及於網站上載片段,大肆報道訪問內容,當中涉及案情及犯案動機。此案將於今年八月二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高院審訊的程序。

報道出街兩個月後,律政司今年五月廿三日向被告發信,指他們派記者訪問周凱亮並作報道,有可能藐視法庭,要求他們作書面解釋。據悉被告之後有五星期時間解釋。至前日律政司終於入稟,正式控告被告。

案件編號:HCMP 1851&185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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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 01:23:31 |只看該作者
交付羈押令一出 刑事檢控啟動

律政司昨入稟高院控告《蘋果日報》及《爽報》藐視法庭,法律界人士指,案件表面上看似是民事程序,但其實是提出刑事檢控,根據法例,控告藐視法庭必須向高院提出申請許可,再由高院決定是否開庭。法律界人士認為今次事件正好向涉案傳媒發出警號,必須在新聞自由下尊重法律。

律政司是次引用的《高等法院條例》屬下《高等法院規則》第52號命令,申請「交付羈押令」,是用以懲罰藐視法庭人士;律政司提出申請後,須先獲高院批予許可,才可正式進行。如經聆訊後裁定藐視法庭指控成立,便可頒發交付羈押令,向被告判處罰款及監禁,刑罰並無上限。


「事件向涉案傳媒發出警告」

大律師陸偉雄稱,因涉案報道有可能會影響陪審團,已構成藐視法庭,律政司是次行動其實可視為刑事程序,因入稟狀已註明要求法庭判處兩報總編輯監禁及罰款;陸認為事件正好向涉案傳媒發出警告,「新聞自由係好重要,但唔係所有嘢都可以寫,係有法律規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藐視法庭屬嚴重指控,相信律政司循此程序是「將個波交畀法庭,再由法庭決定告唔告」。

律政司發言人稱,政府絕對尊重新聞自由,但律政司司長同時有責任維護公眾利益,確保任何面對刑事起訴的人士均有公平審訊,鑑於《蘋果日報》及《爽報》早前就相關兇殺案的報道涉及藐視法庭,認為有必要啟動司法程序,維護刑事司法制度的莊嚴性,惟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作進一步評論。本報昨電郵壹傳媒及致電《蘋果日報》,但至截稿前仍未獲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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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 01:25:47 |只看該作者
《蘋果》藐法有前科前總編留案底

《蘋果日報》被控藐視法庭早有前科,早於一九九九年,《蘋果日報》在報道一宗正在審訊的謀殺案時,因報道內容失實,對案中被告構成偏見,法官因而要解散陪審團,案件被迫腰斬。《蘋果》及其時任總編輯葉一堅其後承認藐視法庭罪,《蘋果》被判罰款十萬元及支付律政司堂費兼留案底,葉一堅獲免罰款,但亦須留案底。

事件始於九九年十月,高等法院正審理一宗謀殺案,案中被告涉以玩具劍為餌,誘殺一名五歲男童,《蘋果日報》在聆訊中途作出報道,指被告疑有孌童癖,並暗示被告侵犯男童後,害怕事敗而殺人滅口。此報道一出,即引起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抗議,因控方首天聆訊中從未指控被告有孌童癖。

主審法官當時為免報道令陪審團對被告構成偏見,下令解散陪審團。案件翌年重審,被告被裁定謀殺罪成,依例判終身監禁。律政司及後入稟控告《蘋果》及葉一堅藐視法庭,兩被告同年底向高院認罪。法官判刑時就表明,判罰的其中考慮因素是兩名被告當時未有藐視法庭前科。


《蘋果》記者劉江群賄警判囚

除藐視法庭外,《蘋果日報》或該報職員歷年亦多次涉嫌違法而被帶上法庭,其中最轟動要數《蘋果》記者賄警案。該案發生於一九九七至九九年間,《蘋果》突發記者劉江群賄賂兩名警察通訊員換取警方資料,劉及涉案兩名警察通訊員分別被裁定提供及收受利益罪成,劉於○○年被判囚十個月,成為首名因工作犯刑事罪行入獄的記者。此外,該報及集團刊物歷年更有合共逾百宗干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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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罰款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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