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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博上發布“狼牙山五壯士”欺壓當地村民等內容的張廣紅,因不服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就該事件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於2013年11月13日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撤銷處罰決定並提供賠償。廣州越秀區法院13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張廣紅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3年8月27日,張廣紅在微博上發布一條關於“狼牙山五壯士”用槍欺壓當地村民等內容的微博,該微博後被轉發2500餘次,評論達300餘條。8月29日,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抓獲張廣紅,並認定其發布關於“狼牙山五壯士”的相關謠言,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決定對張廣紅處以行政拘留7日。
張廣紅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向廣州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廣州警方於2013年10月3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處罰決定。張廣紅仍不服,訴至法院。
在此前的庭審中,張廣紅辯稱涉案博文是源自“老師袁騰飛”的微博,不是他本人的原創微博;廣州公安方面則認為,證據顯示張廣紅利用其本人的微博,發布關於“狼牙山五壯士”的謠言帖子,歪曲革命先烈的形象,與眾所周知的“狼牙山五壯士”事跡歷史事實不符,在網絡上造成不良影響,警方對張廣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充分。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廣紅提出的“狼牙山五壯士”的微博源自“老師袁騰飛”,內容已傳播多年不是原創,但經廣州警方調查認證微博“袁騰飛V”後未發現涉及“狼牙山五壯士”的相關言論,因此廣州公安認定張廣紅在微博中虛構事實,制作並發布謠言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法院稱,張廣紅的上述違法行為在網絡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擾亂了公共秩序,故警方查明張廣紅該違法事實後作出的處罰決定符合相關規定,張廣紅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並賠償的理由不充分。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駁回張廣紅的訴訟請求及賠償請求。
宣判後,張廣紅表示不服,將繼續上訴。
案情發微博稱五壯士是散兵遊勇被拘留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0時15分許,原告張廣紅在廣州市越秀區家中,使用本人筆記本電腦在微博上發布一篇微博,內容為:“老師袁騰飛拍‘狼牙山五壯士’電影,編劇邢野去當地了解實情,村民說:這五人只不過是幾個散兵遊勇土八路,來村裏後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於幾人手上有槍,村民們也不敢惹。後來有人想出了個辦法,偷偷地把他們的行蹤告訴日本人。日本人就來圍剿了。村民故意引5人絕路逃跑。”
去年8月29日22時許,被告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將原告抓獲,現場繳獲筆記本電腦一台。
同月30日,越秀區公安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張廣紅處以行政拘留七日,收繳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一台。張廣紅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向廣州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該局於2013年10月30日作出決定,維持越秀區公安分局作出的上述處罰決定。張廣紅仍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說法微博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告張廣紅提出關於“狼牙山五壯士”的微博源自“老師袁騰飛”,內容已傳播多年,非其原創,即使內容失實也不是原告虛構的,但經被告越秀區公安分局調查認證微博“袁騰飛V”後,未發現涉及狼牙山五壯士的相關言論,因此越秀區公安分局認定張廣紅在微博中虛構事實、制作並發布謠言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原告張廣紅的上述違法行為在網絡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擾亂了公共秩序,故越秀區公安分局查明張廣紅該違法事實後作出的處罰決定符合上述有關規定,原告張廣紅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並發還電腦及賠償的理由不充分,判決駁回原告張廣紅的訴訟請求及賠償請求。
律師質疑判決書回避了關鍵問題的說理分析
宣判後,張廣紅表示不服,提出上訴。張廣紅的代理律師葛永喜認為,法院在判決書中回避了關鍵問題的說理分析:上述言論會否擾亂公關秩序,如何擾亂,擾亂的危害後果是什麼。因此,他們會繼續走法律程序。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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