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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曾研自衞隊「警察活動」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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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30 16:12: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日本新華僑報網周四報道,伊斯蘭國(IS)綁架殺害日本人質事件,尚未滿足日本行使集體自衞權的「武力行使三條件」,但為救出人質,日本政府曾研究是否玩文字遊戲,以從事警察活動名義向海外派遣自衞隊。

日本政府指示國家安全保障局等相關省廳,製作事件相關問答集。該問答集談到,「由於該地區不存在『准國家組織』,因此日本將在徵得有關國家的同意之後,爭取以警察活動的形式營救人質」。即日本可能在獲得伊拉克、敍利亞的同意後,派遣自衞隊進行「警察活動」。

日本目前正在推動安全保障法制的成立,而人質事件事關安保,各方因此關注兩件事情的關聯。二○一四年七月,內閣決議定出的「武力行使三條件」中規定,「威脅到日本國家存亡,對日本國民的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權利構成明確危險」時,日本將行使武力。

在此次事件相關問答集中明確指出,「雖然這是不可原諒的恐怖主義行為,但是此事件不滿足武力行使三條件」。因此日本不會以自衞隊行使武力的名義同伊斯蘭國戰鬥,而是以從事警察活動的名義。

如果日本認同伊斯蘭國為國家或准國家組織,則依據日本憲法,日本自衞隊無權使用武力。因此問答題在對伊斯蘭國的定義上,聲稱「政府不作判斷」,採取模糊處理。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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