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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 海難害死39命 海泰船長囚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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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17 23:11: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三年前國慶南丫海難三十九人死亡,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及南丫IV號船長周志偉,日前分別被裁定誤殺罪及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黎昨求情稱撞船後駛回榕樹灣,非不顧而去,而是要避免更多人命傷亡。周獲南丫IV號生還者撰求情信,力撐他撞船後沒置乘客不顧,是負責任船長。法官表示,二人雖患抑鬱及創傷後壓力症,但不能與家屬失去摯親的痛苦相提並論,判「製造危險」的黎監禁八年,過失較輕的周囚九個月。

海泰號船長黎細明(五十六歲)及南丫IV號船長周志偉(五十八歲),上周六被裁定罪成,還柙兩晚後昨精神尚可。周昨日獲港燈董事鄭祖瀛及兩名船隊同事到庭支持,開庭後不停望向坐在公眾席妻子。

代表周志偉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求情指,周十七歲行船,因踏實工作及有天份,三十五歲加入港燈任船長,於同行眼中為人安全及冷靜。當時周三次轉右避撞,黎卻三次違規左轉,周亦是黎危險駕駛的受害者。他於海難中撞斷手臂及肩膊脫臼,永久傷殘,不能再駕船,更患抑鬱等症,連乘坐小輪都不敢,無法重回最愛大海。他撞船後將救生衣拋給乘客,是最後一名離開船隻的人。

麥呈上一百二十四封求情信,包括當晚與妻兒同坐南丫IV號的乘客李先生,李稱見到周撞船後盡力維持秩序,協助乘客冷靜,沒置乘客不顧,是「真誠及負責任船長」,懇求輕判。港燈董事總經理尹志田撰信表揚周「經驗和技術兼備及負責任」。其餘求情信均由周的港燈同事自發撰寫。

代表黎細明的資深大律師金貝理求情稱,黎一生在海上,其航海事業於本案前不曾受批評。控方沒指控海泰號撞船後駛回榕樹灣,令海水從缺口湧入南丫IV號,致它快速下沉。黎當時非不顧南丫IV號而去,而是因海泰號當時也入水,他要避免損失更多人命才離開,離開時南丫IV號仍未下沉。

黎細明被裁定三十九項誤殺及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法官祈彥輝昨日指,黎所犯錯誤非小過失或一時不小心,是遠低於專業水平的嚴重疏忽及多人死亡的重要原因。對於辯方指黎至撞船前短時間才發現南丫IV號,法官直言「點解睇唔到只有你自己知」,斥黎駕駛快速船,如沒小心觀察情況,等於將兩船乘客安全致於風險,判監八年。

周志偉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法官指本案對他的批評有限,因危險是黎細明製造的,周志偉的過失只是他未能在海泰號違反規則轉左後作出相應行動避撞,以判囚一年為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後減刑至囚九個月。

法官最後讚賞所有參與拯救人士表現英勇,向家屬致以慰問,望本案結果能為他們帶來哪怕一點點安慰,協助他們展開人生新一頁。

金被問及對黎被判監八年的看法時稱「一隻字都不會講」,麥稱需時考慮是否上訴。港燈回應若周決定上訴,會提供支援和協助。港九小輪尊重法庭判決,慰問黎、其家人及肇事者家屬,若黎上訴,公司會根據僱傭合約處理。律政司指會詳細考慮判刑理由及主控官檢控報告,以決定是否向上訴庭要求覆核刑罰。

案發於一二年十月一日晚,海泰號八時正從中環出發到榕樹灣,南丫IV號十六分鐘後從榕樹灣開出前往維港。海泰號八時二十分撞向南丫IV號,令它在數分鐘內直插海牀,船上三十九名乘客死亡。

黎違反避碰規則轉左,周被指轉右「太遲」。案件編號:高院刑事四五八——二○一三。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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