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原《廣州日報》社長戴玉慶受賄案,昨天由東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戴因受賄罪被判刑十一年。戴玉慶出庭受審時,多次當庭舉報廣州市紀委書記王曉玲涉嫌插手報社工程項目等問題,並自稱因抵制她而遭其陷害。但官方多次代王否認指控。
南都網報道,法院審理查明,二○○六年至一二年間,戴玉慶在任《廣州日報》社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接受常勇強、南方醫科大學附屬珠江醫院等人和單位賄賂,共計人民幣二百四十六萬九千元,並為行賄人或單位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受賄所得的贓款,部分已退繳,故酌情從輕處罰。
此案自去年三月開庭審理以來,戴玉慶每次都在庭上舉報廣州市紀委書記王曉玲涉嫌插手報社工程項目等問題,並稱他是因為抵制王曉玲,故招致王的打擊報復。戴妻更代夫向紀檢部門實名舉報王曉玲及兩名家屬,在粵傳媒股份收購重組時,涉嫌內幕交易。不過,廣東省紀委等部門表示,經調查,戴玉慶對王曉玲的指控不實。
王曉玲盛傳是前國家副主席曾慶紅夫人王鳳清的侄女,○三年擔任廣州市副市長,○七年任廣州市委常委、宣傳部長,四年前出任市紀委書記。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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