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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達通等儲值支付工具須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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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4 21:13:4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星島日報報道】電子錢包TNG的運作模式,近日引起市民對儲值支付系統的關注,而規管儲值支付的《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終於在昨日刊憲生效,條例規定實體及非實體儲存支付工具的發行人,必須向金管局領牌照,接受當局監管之餘,亦須遵守《銀行業條例》及《打擊洗錢條例》等現行法例,換然之,儲值工具儲值上限,不可超過三千港元,用途將受到約束,已有逾二十家公司擬申請有關牌照。

在新例下,八達通、TNG等電子錢包供應商均須向當局領牌,惟暫可享有一年未持牌營運寬限期。金管局副總裁彭醒棠於當局網頁撰文解釋,為免影響八達通等服務供應商正常商業運作,導致公眾不便,故現時允許營辦商未持牌亦可經營,惟強調其服務未必一定符合當局的發牌條件和監管要求。他續指,假如牌照申請被拒,相關業務便要在明年十一月前結束,屆時使用者可能遇上不便和受到影響,提醒市民要小心選擇。

金管局發言人回應本報查詢指,截至昨日,有逾二十家公司有意申請牌照。當局稱,發牌制度分兩階段實施,在第一階段,現有的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或新的市場營運者,將有一年時間向當局申請牌照;第二階段為申請期結束後,即明年十一月十三日起,除非獲豁免,任何發行人如未有獲發牌照而發行或營運儲值支付工具,即屬違法;另外,持牌銀行會被視為已獲發牌,以發行及營運儲值支付工具。

至於對儲存額的限制,發言人表示,儲值支付工具要符合其他法例要求之外,當局也會因應個別的情況及風險管理的需要以釐訂交易及儲值上限,並稱儲值支付工具用戶的資金,仍會受到本港不同法例所保障。為保障消費者,新例還要求持牌人,須把儲值金額與其日常資金分開,並為儲值金額採取足夠的保障措施,以確保在任何時間有充足資金讓用戶取回該儲值工具的餘額。

發牌制度授權當局採取監管及執法行動,發言人指,當局可因應違反事項的嚴重程度,而考慮適當處罰方式,懲處措施包括停牌、吊銷牌照、警告,譴責等,違例者亦有機會被罰款及監禁。另外,當局也會發出指引文件,並列舉可獲豁免牌照的情況,以協助業界申請牌照及遵守有關規定。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稱,當局給予一年申請牌照寬限期「合理」,否則是對現有營辦商「判即時死刑」,相信新例能在推動科技發展和保障市民權益之間取得平衡,但他認為,當局在未來一年會因應發展情況,可能調整部分規定。莫乃光又稱,由於本港有實力發展電子支付的機構暫時不多,估計申請及最後獲發牌的機構也不會太多。

銀行公會署理主席梁兆基歡迎新例生效。梁兆基相信,新例能加強公眾對使用電子支付系統的信心,確保香港在國際上擁有健全金融產品的信譽地位。同時,他提醒市民在機構獲發牌前,要留意機構產品的信譽和潛在風險。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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