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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聞] 終院指「秘撈」僅違約 陳志雲准終極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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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30 12:00:4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星島日報報道】商業電台首席智囊陳志雲任職無線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秘撈」,收取十一萬二千元利益,案件纏訟五年,「志雲大師」昨獲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案件定於明年二月二十一日作終極上訴。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表明「秘撈」只屬違反合約的民事訴訟,非構成貪污意圖的刑事罪行,應藉陳志雲案釐清相關條例,控罪中的合理辯解,以及控方的舉證責任。

鄧官質疑同出席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的藝人黎耀祥為何沒有問題,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解釋,黎耀祥非無線藝人,屬於合約形式與無線合作的「自由身」藝人,故出席收取報酬的「街外」活動毋須先知會無線。

鄧官續提問稱,該項倒數活動由無線製作部總監何麗全和奧海城的負責人接洽,何麗全只關心無線毋須支付該項活動的任何費用,並不反對陳志雲參與活動。而《志雲飯局》環節屬於一個商業節目,陳志雲獲奧海城邀請的嘉賓,一個正常合理推論,都應知道陳志雲將會收到出席活動的報酬。

鄧官舉例指,假若陳志雲在另一電視台「秘撈」擔任節目主持,無線又無權從中抽佣,僅可以指陳違反僱用合約,向對方追究索償,因為牽涉與主事人業務有關,但當中並不涉及「貪污意圖」的話,如何附合「防止賄賂條例」的兩項元素。

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狀謝華淵表示,「有意圖」是控罪重要的定罪元素,惟上訴庭僅考慮陳的行為與主事人業務有關,而忽略了陳是否有意圖影響或干預無線電視業務。控方必須同時證明上述兩個元素才能將之定罪。

此外,英國樞密院九七年的案例,指「防上賄賂條例」第9條,是否所有與主事人業務有關的「秘撈」均屬違法,而毋須考慮被告當時有否犯罪心態,但於○九年八月上訴庭處理中原地產工商鋪前董事總經理陳雁樓案時指《防止賄賂條例》中須證明收款人的心態才能入罪,當時處理的其中兩名上訴庭法官袁家寧及張澤祐正是負責審理陳志雲上訴的法官,但裁決結果卻截然不同。

陳志雲昨未有出庭,透過大狀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務求推翻定罪。陳志雲於○九年出任無線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收受十一萬二千元出席無線及奧海城合辦的除夕倒數節目的《志雲飯局》,陳和其助手叢培崑事後被廉署控告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原審法官潘兆童判二人各罰款八萬四千元及二萬八千元。案件編號:終院刑事四──二○一六。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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