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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青年向葵涌警署擲汽油彈 被判囚3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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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28 21:35: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患有過度活躍症的18歲青年,聲稱參與社會運動時受朋輩影響,今年1月夥同兩名男子向葵涌警署停車場的閘門投擲汽油彈,企圖燒毀警署內的警車,他於案發後數天被警方拘捕。該名青年早前承認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今日(28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10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縱火為嚴重及危險的行為,而被告攻擊的不只是警署, 更是對社會秩序及法治的攻擊。法官指今年香港屢發生財物損毀、無差別投擲汽油彈等的情況,被告乃延續此類的暴力行為,他藉汽油彈以達到目的為案中加重刑罰的因素。而相對於案件的嚴重性,被告的個人背景、年齡及更生已非最重要量刑因素,法庭必須判處阻嚇式刑罰。

法官續指,本案涉及計劃及預謀,被告不但在外租了一個處所,還購買材料及上網學習製造汽油彈,犯案前更曾換衣着,一身全黑打扮以避免追捕。

法官重申,汽油彈乃危險及不穩定的武器,從有關閉路電視片段中可見,被告犯案時有女途人經過,馬路上的車輛更曾因而停下。當汽油彈被擲出後,更有小火種並一度爆炸,若當時有人在附近,可預計到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幸運地該女途人並未因此而受傷。法官認為被告應慶幸控方未起訴他更嚴重的控罪。

被告陳俊輝報稱任職運輸工及音樂導師,據悉他有兼職教授鋼琴及小號等樂器。他承認於今年1月29日連同兩名身份不詳人士,企圖用火損毀葵涌警署內的警車;他另承認在葵涌金發工業大廈二期某單位內,管有11樽汽油彈、2支通渠水及3個玻璃樽,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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