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86|回覆: 0
打印 上一篇 下一篇

[法庭判決] 麵包師藏木棍六角匙 藏非法工具罪上訴駁回

[複製鏈接]
字體大小: 正常 放大

3萬

主題

12

好友

3萬

積分

公民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1-4-15 22:58: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麵包師傅於前年11月「三罷」行動期間,遇截查時被搜出其背包藏有木棍及六角匙,經審訊後被判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罪成,被判囚9個月。他今日(15日)向高院原訟庭上訴,但被法官即時駁回,原獲保釋的上訴人須即時入獄服刑。今天聆訊期間法官提到,上訴人及其僱主在原審時,就木棍是用作製作「瑞士卷」或「蛋卷」的說法不一,指兩者是不同食物,但辯方並無即時釐清。不過辯方就認為兩者是同一樣食品。

31歲上訴人葉耀民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埔安慈路管有一支14吋長的木棍及六角匙。他在審訊時自辯稱木棍是製作瑞士卷的用具,六角匙則是用來撬起麵粉機器以便清洗。但原審裁判官蘇文隆指,木棍可作破壞交通燈之用,六角匙則可用以拆欄杆等,這些都是當時香港常見的現象,法庭可藉「司法認知」裁定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就是用來擾亂秩序,遂判他罪成。

上訴方今日質疑,原審裁判官以上述「司法認知」來將上訴人定罪並不穩妥。不過今次上訴的審理法官潘敏琦就指,裁判官兼顧陪審團的身份裁斷案情,運用常識及生活經驗來判案並無不可。潘官指涉案木棍是由地拖棍改裝,而且當日上訴人休假,根本沒迫切性將器具帶給僱主。此外僱主接受以地拖棍改裝的木棍製造食物亦相當奇怪。

僱主在原審時以辯方證人身份作供,指木棍是用來製作「蛋卷」。潘官認為「瑞士卷」及「蛋卷」明顯是兩種不同的食品,辯方在原審時似乎沒為證人間的證供矛盾作出更正。但辯方大律師今天表示據他理解及網上資料,蛋卷只是瑞士卷的別稱。至於刑期方面,潘官指案發日正是「大三罷」翌日,當時社會事件沸沸揚揚,現場已有人作出破壞,但上訴人仍無視警方警告,選擇逗留現場不肯離開,更戴上口罩遮蓋面容,案件實存在加刑因素,因此亦駁回上訴人的減刑申請。

東網
標簽
葉耀民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發表回應 登錄 | 免費註冊

GMT+8, 2024-11-25 11:52

© 2015 SSKY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