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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帶打火槍士巴拿到示威現場 學生被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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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2 22:29: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2019年11月10日荃灣區有人堵路,18歲學生在區內藏有打火槍、士巴拿等物品,早前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及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兩罪成立,今天(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

裁判官香淑嫻今判刑時指,考慮到事發經過、辯方求情及懲教署的報告內容,認為案件性質及情節嚴重,雖然被告年輕,但在更生以外,亦須懲罰被告及須起阻嚇,而勞教中心通過嚴格紀律及勞動工作,可為被告帶來衝擊,提醒他不可再犯案,加強守法意識及改善其行為。

控罪指,被告馮天成於20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地皇廣場外天橋管有打火槍、士巴拿、面罩巾、護目鏡及防毒面具等物品;及未能出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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