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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19歲男生藏雷射筆自辯觀星用 證供矛盾和分歧裁定管武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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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2-10 22:32:2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19歲男學生前年1月在黃大仙被搜出一支雷射筆,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自辯稱雷射筆為事發前7個月觀星所用,但一直放在背囊暗格內沒有發現,無意用作傷害他人。案件今天於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莫子聰指被告觀星後曾10多次使用背囊,不可能沒想起雷射筆未取出,再考慮到案發時間正值早上,涉案地點為港鐵主要幹線,被告有機會欲參與當日的示威活動,阻止他人上班,遂裁定他罪名成立。裁判官把案押後至3月3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及勞教中心報告,下令他還柙懲教看管。

裁判官指,背囊內除雷射筆外,亦有手套、望遠鏡等物品,被告解釋指手套用作手工之用,每個月使用一至兩次,但其後又稱未必作此用途,供詞反覆兼前後矛盾。裁判官引述被告證供指,案發前一晚與兩名友人相約打羽毛球,但找不到場地,故當日尋找有否街場空缺。被告被捕後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不知道該二人的名字,但在控方質疑下改口稱「口快快講錯」。裁判官指出,被告的回應不代表他對問題有錯誤理解,加上他感困惑卻無即時提出,因此可肯定他是故意說謊,此部分的供詞不佔任何比重。

裁判官分析,被告與二人的證供有不能排解的矛盾和嚴重分歧,既然被告與馮姓友人相熟,不可能不與他討論覓場館方面的安排。被告又稱與馮未曾一起打過球,但馮卻指他們曾3次相約打球。另外羅姓友人遇警員截停搜查時無立刻展示聲稱身上攜有的兩塊羽毛球拍以作澄清,而是等對方查問才交代,反應不合理。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被告的裝束、隨身物品及供詞均進一步加強控方案情,故此裁定他罪成。

被告梁傑銓被控於2020年1月29日,在九龍黃大仙地鐵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合理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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