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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署斥製標籤效應最多只應8年
【明報專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昨發表調查報告,揭露恒生銀行在沒有合理原因下,保留客戶破產資料長達99年,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專員蔣任宏表示,破產者一般在破產4至8年後獲解除破產令,認為銀行不應保留客戶破產資料超過8年,做法造成「標籤效應」。恒生銀行已按建議修改政策,銷毁保存超過8年的客戶破產資料。
蔣任宏表示,公署接獲1名曾破產的恒生銀行客戶投訴,指他雖然獲解除破產令多年,但銀行仍保留其破產資料,包括破產案編號及破產令日期,公署遂調查跟進。
恒生已改善 銷毁逾8年資料
調查期間,公署發現恒生銀行保存的客戶破產資料,是由破產管理署提供,但銀行卻保留有關資料長達99年。恒生提出7個原因解釋,指有關做法是保障銀行,以應付破產者提出的查詢、更恰當評估客戶信貸風險、或作證明信件等。
不過,蔣任宏稱有關解釋不合理。他表示,破產者一般在4至8年後可獲解除破產令,因此銀行不應保留客戶破產資料超過8年,直指恒生保留99年是過長,已違反《私隱條例》;並製造「標籤效應」,影響破產者重過正常生活。由於恒生有作改善措施,重複違規可能不大,故私隱署決定毋須向銀行發書面「執行通知」。另公署昨向金管局提交此調查報告,表達公署對銀行最高只可保存客戶破產資料8年立場。
恒生銀行表示,客戶破產資料只為內部參考用途,長時期保留是審慎起見;銀行已因應公署建議修改政策,於今年4月1日起計的2個月內,全數銷段保存超過8年的客戶破產資料,並不會再將有關資料儲存超過8年。此外,去年發生八達通出售客戶個人資料予第三者事件後,公署向6間由金管局轉介的銀行展開調查,當中5間銀行已於早前完成調查,並於昨日公布最後1間銀行調查報告。
中信銀行轉移15萬客資料
調查發現,中信銀行在2006年3月至2010年7月期間,在未得客戶同意下,將超過15萬名存戶或信用卡客戶的個人資料,轉移到3間保險公司作直接促銷,並收取最少18%至25%的回佣,裁定中信銀行已違反《私隱條例》。中信銀行回應稱,於去年8月停止提供客戶資料予第三者及停止有關計劃,並已修改銀行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http://news.sina.com.hk/news/2/1/1/2521962/1.html
金管局如何監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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