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89|回覆: 0
打印 上一篇 下一篇

市民挑戰政府防疫規例及政策申司法覆核被拒 官指理據過...

[複製鏈接]
字體大小: 正常 放大

3萬

主題

12

好友

3萬

積分

公民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2-11-4 00:29: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手術成功但病人死亡」,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引述部分市民或以此形容本港抗疫政策。政府專家顧問袁國勇等多名專家月前撰文指變種病毒開始流行後毒性大減,重症及死亡率微乎其微,呼籲社會盡快復常。有市民因此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政府取消防疫規例及政策措施,法官高浩文今日(3日)公布判詞指因其理據過於空泛,故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惟法官提到抗疫同時不可忽略其他方面公共衞生需要,否則得不償失,防疫措施或因時移勢易而失效甚至適得其反,當其危及公共衞生時可構成違法。

申請人為吳振權,擬答辯人為特區政府。申請人入稟挑戰大部分以至全部防疫規例及政策措施,要求政府取消,以應專家呼籲令社會復常。判詞今指申請人沒有在入稟狀中填上尋求濟助,要求法庭作出的判決或命令,明言司法覆核並非讓市民對政府行政表現作出一般投訴的途徑,相反應該聚焦特定行政決定或行為。判詞續指防疫規例及政策措施除疫苗注射等要求外,尚包含派發消費券及抗疫基金等,而本案中挑戰目標過於寬闊,申請人沒有具體指明,故申請必遭駁回。判詞續引述申請人指第6波疫情中變種病毒Omicron流行後威力大減,有如流感,故疫情不再流行,加上疫苗接種率高,大量市民曾自然感染,大部份人口具備重症免疫屏障,另一方面世界各地防疫措施早已放寬,故政府防疫措施規例違法無理。

判詞分析申請人根據第599章第8條〈公共衞生緊急事態規例〉,政府訂立防疫措施前提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情況屬公共衞生緊急事態,即甚有可能導致大量人口死亡或罹患嚴重殘疾,惟事實上6月起已非如此,故政府缺乏法律基礎行事,而且政府有責任定時檢視,故現時應取消規例。然而,判詞反駁指觀點需有專業醫學意見、準確數據及條文真確詮釋支持,但本案中一無所知,加上實際上無關公共衞生緊急事態是否屬實,而是須視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觀點,如其認為屬實即可援引條例權力行事,便當合法,餘下常用方法只剩證明政府行事無理,惟亦門檻甚高。判詞補充定期審視防疫措施不等於會有所更改,反之亦然,故本案中合法性爭議並非合理可議。

判詞進而提到條例要求政府須持續審視公共衞生緊急事態以作回應,惟條例以公共衞生為基礎,而公共衞生緊急事態並不等同公共衞生,前者指引致疾病或疫情的特定情況,後者遠多於此,包含公共衞生所有方面。判詞指出抗疫同時不可忽略其他方面公共衞生需要,否則得不償失,防疫措施或因時移勢易而失效甚至適得其反,當其危及公共衞生時可構成違法,政府必須平衡兩者。再者在單一疾病上花費鉅額公共開支,可能會分散資源,對重大公共衞生議題影響深遠,隨時「手術成功但病人死亡」。判詞最後引述申請人或指防疫措施條例嚴重限制了市民基本權利自由,破壞香港整體福祉,然而申請人沒有指明何等權利福祉,更沒指明挑戰政府任何決定,單單專家呼籲、權利自由以至打擊經濟的空泛理由遠遠不足以挑戰全部政府防疫規例。

星島日報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發表回應 登錄 | 免費註冊

GMT+8, 2024-11-22 21:16

© 2015 SSKY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