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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包括藝人何韻詩、前主教陳日君、大律師吳靄儀、學者許寶強及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連同該基金秘書兼社民連成員施城威,各否認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今(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成。裁判官判5名信託人各罰款4000港元,而施城威因為後期加入,及職能與另外5人不同,被判罰2500港元。
傳票控罪指稱,6名被告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第5(1)的規定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出,《社團條例》的宗旨是監管不同本地組織,避免出現危害國家或公眾安全等風險,並詮釋條例所指的「社團」為具有同一宗旨、成員相互合作、持續運作、涉及公眾及與政治組織有聯繫。裁判官表示6名被告有共同理念經營612基金,即透過他們的公信力及專業以籌款,將資金用於向抗爭者提供醫療或法律援助,並制定財政守則。裁判官裁定612基金屬於社團,亦不是慈善團體,故需要申請註册。
裁判官續指,案中5名信託人是重要決策人,類似會長或副會長的地位,其中吳靄儀多次在記者會中擔任主要發言人,可見受到推舉做代表,故吳更似是基金的會長;施城威受薪工作,負責統籌612基金運作及擁有決策權,故同屬幹事,具有綜合秘書處及司庫的角色。由於612基金成立於2019年6月15日,持續運作至2021年10月31日才解散,6名被告沒有在指明時限內,即自成立的1個月後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加上《社團條例》中的免責辯護及相關條例沒有違憲,故裁定6人罪名成立。
裁判官判刑時提及,本案是首次引用相關控罪作出檢控,沒有案例可供參考,但認為可以根據612基金的規模、犯案的時間,及各人的職務以量刑,而組織的宗旨及活動則不予考慮。雖然裁判官指明吳靄儀看似是會長,但是被告的立場是他們的地位一致,故最終判處5名信託人各罰款4000元,另判施城威罰款2500元。
案件編號:WKS 4829-48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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