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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同性戀者4年多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高院裁定政府不准同性結婚及不承認同性民事結合屬違憲。她在覆核獲受理後獲批法援,但法律援助署其後接獲匿名投訴,指她隱瞞與其同性伴侶擁有一間寵物店。其前大律師亦去信法援署解釋,指她在與律師開會時承認此事,法援署及後撤銷其法援。申請人就被撤法援之事又申請司法覆核,初審獲判勝訴。但法援署不服判決上訴,上訴庭去年11月經審訊後,今(9日)裁定法援署上訴得直,指在避免公帑被浪費的大原則下,律師有責任將實情向法援署解釋,並無違反「法律專業特權」的保密原則。法援署及法庭據此訊息而決定撤銷法援,亦屬正確。
本案上訴人為法律援助署署長,上訴庭裁定其撤銷司法覆核申請人「MK」的決定正確。據判詞指,MK在2018年就同性婚姻問題申請司法覆核,法援署向她批出法援,原先委派資深大律師潘熙作她的代表大律師。但在MK多次要求更換大律師後,法援署在翌年初改委任另一名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其後,法援署收到匿名告密電郵,指MK與她的伴侶為一間寵物店的東主。一名曾和潘熙及MK一同開會的大律師亦去信法援署,指亦收到電郵對其法律團隊作出嚴重指控,因此特寫信澄清,MK在開會時曾披露與伴侶開寵物店。潘稍後亦應法援署要求,透露MK有這樣說過。MK本人則以會議內容涉及法律專業特權為由,拒絕作回應。法援署最終決定撤銷對MK的法援。MK就此決定向高院聆案官上訴但失敗,之後再申請司法覆核,獲原訟庭判處勝訴,下令法援署重新考慮MK的法援申請。
上訴庭表示本案爭議點是,《法律援助規例》第21條規定,如法援律師相信法援受助人不遵守規例提供資料或作虛假陳述,便須隨即向署方報告,與法律專業特權之衝突應如何處理。上訴庭指,條例訂立的目的,在於防止法援資源被濫用。立法者在撰寫條文時,必然知道律師與法援受助人之間有律師與客戶關係,其立意必然是將報告的責任,凌駕於法律專業特權之上。因此,聆案官將潘熙之說法納入考慮範圍,然後裁定署方撤法援的做法正確;相反原訟庭以潘的說法違反法律專業特權以不予考慮,則屬錯誤。
案件編號:CACV 35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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