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18日理大外示威衝突中,警方驅捕213人,當中2男經審訊後裁定暴動罪成、判囚4年半。2男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遭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拒絕。潘官今(23日)頒下判詞解釋裁決理由,指原審法官的分析並無剛愎武斷之處,又指申請方對原審法官判詞斷章取義、作以偏概全的解讀,所有上訴理由都沒有合理爭拗之處,故拒批許可。
申請人為27歲跆拳道教練方淦輝、及25歲學生何仲玹;答辯方為律政司。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潘官在判詞中引述方的上訴理由,指原審法官錯誤地單以方淦輝留在暴動現場,而推斷方有意圖參與暴動,這裁斷武斷、並非唯一合理的推論,並指缺乏證據顯示方淦輝被捕前有否現場出現過、方在何處被截停、他協助或鼓勵暴動的行為等;方淦輝亦在審訊中供稱,當日因為朋友失聯,出於擔心而前往旺角,他在碧街休息時遇上多人跑進窄巷,方淦輝被擠至不能動彈,最後被捕。
潘官指,申請方過分強調缺乏直接證供,卻忘記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原審法官有詳盡分析方淦輝的證供,及最終拒絕接納其解釋,潘官不認為原審法官的分析有任何剛愎武斷之處,方的證供則是完全於理不合,屬天方夜譚。
申請方亦指原審法官一方面接受呈堂片段或截圖顯示現場有無辜途人,但另一方面卻裁斷方淦輝沒有離開暴動現場,必然是支持及鼓勵其他示威者,其裁決的邏輯自相矛盾,屬不一致裁決。
潘官在判詞中反駁,申請方對判詞作出斷章取義,以偏概全的解讀,原審法官在判詞指現場出現其他途人不代表方是「無辜第三者」,原因是該些途人出現的原因和去向不明,亦不能排除他們是按警方呼籲離開或是放行。
何仲玹提出申請時沒有律師代表,其上訴理由指,案發時他沒有攜帶手機,無證據顯示他知悉警方呼籲、警告或現場發生暴動;無證據顯示他首次出現和被截停的地點,而控方無法排除他是在東方街被截後、遭帶進警方封鎖範圍的可能性;何仲玹稱他是因身體不適、頭暈背痛,取道東方街前往廣華醫院途中遭截停,指原審法官錯誤裁定他有暴動意圖。
潘官指出,何是否真正不適,這點完全沒有證供支持,在他沒有作供的情況下,法庭毋須為他想像答辯理由。基於潘官認為所有上訴理由沒有合理爭拗之處,故拒批上訴許可。
星島日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