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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 准黎智英等7人就非法集結終極上訴 上訴庭另駁回律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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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9 01:10: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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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黎智英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共被判囚20個月。在8.18案中,黎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共判監12個月。黎早前就該案與同案的李柱銘等6人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高院上訴庭於今年8月駁回7人有關參與非法集結罪的上訴,但組織非法集結控罪則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7人就被駁回的參與非法集結罪向上訴庭申請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上訴庭今日(8日)頒下判詞,就7人的部分上訴理據批出許可證明書;另外律政司就7人上訴得直的組織罪亦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但被上訴庭拒絕。

7名上訴人分別是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7人要求終院釐清需就甚麼情況下,考慮參與非法集會的定罪前,要先進行「相稱性測試」,評估定罪會否扼殺《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權利。上訴庭認為此議題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批出許可證明書。

黎智英另外就訟費方面,要求律政司支付5成及4成原審及上訴時的訟費。律政司認為黎自招嫌疑,不應支付其訟費。上訴庭指雖然已裁定黎非遊行組織者,但他作為知名人士且行在隊頭,應該知道該次為未經批准遊行,其行為確令人懷疑他在當中的角色。因此上訴庭指黎不應獲得任何訟費。

律政司提出的上訴方面,其要求釐清「組織」遊行的定義,指揮或領導遊行會否構成罪行所指「組織」的行爲。上訴庭指組織並無任何法律定義,要看個別情況。上訴庭亦已裁定雖然遊行領頭者亦可以是遊行組織者,但無法證明該7名上訴人是組織者。上訴庭認為就組織的定義早前已處理,毋須再交予終院釐清。

黎智英就8.18案與該6人原本分別被判監8至18個月不等,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和吳靄儀獲准緩刑。由於有關組織的控罪上訴得直,眾人只就1項控罪被判罰,黎就本案的刑期由監禁12個月被減至監禁9個月。餘下3名有刑期上訴的上訴人,李卓人由監禁12個月減至6個月,梁國雄由監禁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由監禁8個月減至5個月。

案件編號:CACC 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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