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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同意從犯證人有助法庭理解35+圖謀的犯罪行為 可將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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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6-26 01:03: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35+顛覆案,組織者計劃2020年在立法會過半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31人認罪,14人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李予信及劉偉聰則罪脫,後者遭律政司上訴。眾被告今(25日)起分批於西九龍法院求情,以5名控方指稱組織者戴耀廷等為首。控方認為眾被告可按參與程度及角色而分級量刑,而組織者必屬「首要分子」,惟表示難以應法官要求為眾被告分級。

5人在被告欄中區隔而坐

案件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主審。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及周天行等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戴耀廷、大律師石書銘代表吳政亨等。5人在10名懲教人員看管下出庭,戴耀廷頭髮灰白,身穿黑西裝白T恤,精神不俗,神情輕鬆;區諾軒及趙家賢則不斷向旁聽席張望,聯同鍾錦麟均以作供時相若衣着出庭,分別身穿藍色恤衫、黑色運動服及黑西裝,而趙家賢顯得瘦削憔悴;吳政亨同樣身穿黑西裝白恤衫,表現從容。5人在被告欄中區隔而坐,區趙鍾3人靠遠處窗框,戴耀廷居中,吳政亨在後。

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先陳詞指出《香港國安法》第22條內顛覆國家政權罪罰則,根據案情嚴重程度分為3級,另一方面本案控罪屬串謀控罪,認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串謀罪行罰則以及《香港國安法》清晰的立法意圖,唯一恰當詮釋必然為顛覆罪罰則以及最低刑期仍適用於本案。李官問到即未完成罪行與實質罪行罰則相同?萬德豪否認指法官仍可按特訂刑期範圍來酌情量刑,又同意李官指同案眾被告可各自按其參與程度及角色而分級量刑,並援引終院呂世瑜案判決支持說法。

罰則中指「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李官引述有陳詞指如落實案中串謀,當選進入議會投票否決財政預算案的議員才是「首要分子」,而非初選組織者。萬德豪反對指組織者非「首要分子」說法不可接受,違反常理。萬德豪續指根據呂世瑜案判決,法庭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當中第105條正關乎顛覆罪罰則。李官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專為《香港國安法》而設,問到舉證原則又是否適用?

萬德豪指出領袖必然為「首要分子」

法官陳慶偉要求控方表明各被告屬於何等級別,萬德豪認為難以表態,否則需要評論案情。陳官反駁指販毒案中,控方也會釐清個別被告屬跑腿還是主腦,又說笑指一旦只裁定戴耀廷為「其他參加者」,相信控方必然會馬上申請上訴。萬德豪指出領袖必然為「首要分子」。

萬德豪堅拒表明各被告應屬等級,認為分級本帶上下限刑期,表態等同表明判刑刑期,惟願意表明各級相關考慮因素。萬德豪指出若要裁斷被告是否「首要份子」,須考慮其有否參與計劃、組織、指揮、加強精密策劃以及其帶來的實際或潛在影響等;裁斷被告是否「積極參與者」,須考慮其是否在當中擔任積極角色,如何渴望參與等;其餘同案被告則屬最次要的「其他參與者」。

量刑時應先為被告分級再考慮加刑或求情因素

萬德豪認為法庭量刑時應先為被告分級,然後按既訂刑期範圍訂定量刑起點,最後再考慮各種加刑或求情因素,有需要的話再考慮被告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第33條,可減輕處罰,法庭可據此將被告犯案嚴重程度降級。萬德豪表明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曾協助控方作供舉證,符合第33(3)條「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李官提問指其作為同案被告一同被控沒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萬德豪解釋「揭發」僅空泛用字,3名被告作供時確實有提供新資訊,為控方提供協助。

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午後將代表戴耀廷求情,認為應以3年監禁為戴耀廷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年。

被告及其案發時報稱職業依次為59歲退休人士戴耀廷、37歲大學客席講師區諾軒、38歲東區區議員趙家賢、35歲西貢區議員鍾錦麟及45歲無業吳政亨。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被告一旦定罪,若屬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須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須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須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戴耀廷代表律師求情 認為應以3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認罪減至2年

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戴耀廷求情,認為應以3年監禁為戴耀廷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年,黃繼明坦承說法大膽,惟其理據在案發時戴耀廷並不是明知故犯,當時其不知道此屬非法活動,以致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公開發言指計劃合法。黃繼明強調直至2020年《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夕,一切涉案言行均合法,生效後才變成非法串謀,然而同一時間戴耀廷角色亦變得相對有限。李官反駁指雖然此前戴耀廷言行沒有違法,但不代表與案不相關,因為其造就了後來的社會格局,可見其嚴重之處。黃繼明不認同,反問說法如何能夠成立,指出當時《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戴耀廷採取和平手段,衷心相信運用憲法權力爭取普選全無不妥。

法官陳慶偉亦插口指生效後計劃持續,黃繼明再指6月訂立的協議本來合法,根本沒有理由要中止,協議一夜之間變成違法,卻要因此懲罰戴耀廷當時沒有中止協議。黃繼明又指《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戴耀廷持續進行的只是初選,然而戴耀廷7月15日便已退出,47人中部份人卻持續下去,那戴耀廷自《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角色為何。法官陳仲衡反問戴耀廷若非首要份子,那何人才是?黃繼明回應指控罪重點在其非法手段即否決財案,然而戴耀廷既不會投票否決財案,也無法控制當選議員意向,那何以視之為首要份子。法官陳慶偉提到7月6及9日戴耀廷曾現身記招發言,黃繼明回應戴耀廷當時身份乃法律學者,而非領袖或同謀,而其當時真誠地誤信否決財案合法。

黃繼明續指串謀罪罰則於1996年增補,當時立法者難以想像24年後實施了《香港國安法》,故難言其立法意圖,遂更難指串謀罪罰則適用於顛覆罪,遑論分級制度及最低刑罰。黃繼明詳述串謀罪罰則的立法歷史流變,1996年訂立了目前的法定罪行,取代原本1983年版本,考究當時立法文件,其立法原意只是在打破原定7年刑期上限,給予法庭更大自由和酌情權去量刑,令串謀罪行與實質罪行可判處刑罰等量齊觀,如串謀謀殺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黃繼明分析縱觀上述立法過程,串謀罪罰則修訂只關乎最高刑期,而無關最低刑期,連最嚴重的謀殺罪,在串謀下也不設最低刑期,故控方沒有基礎在串謀罪罰則中,為本案僭建最低刑期,限制法庭量刑酌情權。黃繼明更直言顛覆罪罰則不適用於串謀罪,顛覆罪條文只談及「組織策劃」,從沒有談及「串謀」,只有勾結外國勢力罪條文中才談及「串謀」。

案件編號:HCCC 69、70/2022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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