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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主席何俊仁就行政長官梁振英僭建問題正式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要求推翻特首梁振英當選的結果。
根據何俊仁的申請書指出,梁振英的失實陳述構成選舉非法行為,而且違反誠信,不符合《基本法》中規定特首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資格,故法庭應該宣布梁當選無效,以及禁制他出任特首。
鄙人不是什麼法律專家,不能判定有關言論是否成為失實陳述.但要指出一點,如果某次選舉某當選人說出和事實有不同或矛盾時.把瑕疵誇張擴大為毫無誠信,影響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資格,構成選舉非法行為.並要求法院推翻當選結果........如果選舉人都用這種方式面對敗選,這問題真係可大可少!
民主選舉最基本是願選服輸,任期過後再重新開始選舉.如果個個選舉失敗不接受現實,動輒要求法院推翻當選結果.這首先是陷法庭於不義,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曾表明司法覆核不是解決政治、經濟和社會問題的「萬應良方」,強調有關問題只能透過討論及經過「政治體制的適當運作」,方能獲得解決。
最重要的是法律服務並不是免費服務,有關訴訟訟費可能價值不菲.如果什麼問題都要求法院推翻當選結果.訴訟雙方均需虛耗大量訟費進行抗辯.這只會有財團支持者有利.這絕非民主平等精神.假如說,用的是政府的法援,則是在用社會成本,市民大眾要為一個自己不一定認同的行為埋單.
可能有人覺得此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不會俾人濫用.但別忘記若有此先例,不單是行政長官選舉受影響.到時若有人不喜歡某人當選立法會/區議會議員.甚至連屋苑業主立案法團委員亦可以要求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這是民主選舉一大退步!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主要職責有:
- 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 控制公共開支
- 監察政府工作
-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
-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嘅任免
如果立法會全體議員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者瀆職行為時,立法會可以通過進行調查,並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如果調查委員會調查之後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對行政長官嘅指控,立法會會對係咪提出彈劾案進行表決。如果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嘅話,立法會就可提出彈劾行政長官案,並將結果知會中央人民政府,同埋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中央人民政府接到報告之後會決定係咪免去行政長官嘅職務。
如果何俊仁認為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者瀆職行為時,理應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進行調查。而非進行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由始至終,是次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根本只是鬧劇一場.何俊仁根本無可能當選行政長官選舉.訴訟目的只是為九月立法局會選舉做勢.本來民主選舉理應是君子之爭,但在比例代表制情況下,香港選舉開始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
現在立法會議員表現開始出現系統性問題,這非選舉能夠解決問題.唯一解決問題方法是扣減有關失職議員工資.現在強烈要求立法會議員酬金及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小組委員會就有關問題提供扣減方案.若果立法會議員酬金及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小組委員會不能提供扣減失職議員工資方案.鄙人強烈要求立法會就有關權力還政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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